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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从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发放程序,落实奖励的监督四个方面,根据省计生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我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口联〔2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奖励对象:**市只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并于**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退休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退休后发给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资金来源
1、属于党政机关、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市财政支付;
2、属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支付;新晨
3、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属于**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时的职工(城镇职工),在企业改制、破产前(含改制、破产时)退休的和在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未录用且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而实行提前退养的,由市财政从改制调剂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向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向原隶属市直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它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材料等证件、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父母代为申请,除需提供以上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由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2、单位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张榜公示**日;属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审查,张榜公示**日。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由单位或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申请人持经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申报表》及申请人有关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实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由计生办主任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由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直主管部门。
4、市直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填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将《申报表》及《统计表》一并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5、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市直主管部门将《统计表》及《申报表》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属于市财政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送市财政局核准、存档。新晨
6、奖励资金发放。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由单位直接发放给奖励对象;属于市财政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个人。
20**年9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于20**年11月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发放。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1月份申请、审核,4月30日前兑现上年度退休人员奖励。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计生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改制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报表(表样)申请表1.doc
2.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表样)年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