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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初中分配政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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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初中分配政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每一个小学毕业生都能按时升入初中学校,依法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迎泽区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规模、擅自提前招生和举行招生考试。

(二)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实施。

(三)乡镇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镇初中。

(四)跨区借读或非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小学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家长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

(五)原**所属小学毕业生仍按以前的原则和范围进行分配。

(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实行就地登记入学,需持“四证”(暂住证、婚育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由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进行登记,由区教育局分配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就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除符合“四证”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外,其它非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可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初中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各学校招收借读生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确保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八)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九)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等办法安排,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教育部门分配的残疾学生入学。

(十)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分配程序

(一)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在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启动前由区教育局与区属各学校签订“分配工作承诺书”,以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小学要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及男女生相当的比例,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执行分配计划,采取全市统一编制的计算机分配程序完成分配、录入、校对、签字等项工作。

(四)区教育局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对各小学分配学生的资格,分配学生的人数,招生计划的落实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保证每位学生分配到一个公办初中学位。

(五)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农民工子女的“四证”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上报区教育局。

(六)要求跨区分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户口复印件、小学毕业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局。

(七)凡自愿选择到民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所选择的学校报名,填写自愿选择民办学校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缴费,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教育部门和区属各中小学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初中入学工作,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顺利进行。

(二)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实行初中入学分配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使“小升初”分配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要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的宣传、咨询、解答及有关问题的处理,使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分配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固定办公地址、电话、工作时间,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咨询接待工作。

(四)教育部门和各学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分配工作“五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分配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影响、干扰分配工作正常秩序;不准以文化考试形式确定学生入学资格;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的有关人员将严肃查处;对违反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将对主要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违规招收的学生按有关规定重新分配。

(五)各中学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禁举办实验班、重点班,严格遵守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班容量,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严禁接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的学生,更不得向学生家长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