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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㈡指导、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县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㈢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县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县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县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县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
5、县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县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㈤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全县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㈥向县政府提交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㈦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㈧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省、市驻**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㈨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㈩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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