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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救灾、五保供养、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主,以其他救助、救济形式和社会帮扶为辅,逐步形成覆盖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
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亲友相帮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灾民、特困户、五保户、库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帮助农村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从而建立起覆盖面广、辐射力强的农村困难群体救助体系,共享富民兴源成果。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救助资金的投入,以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
三是坚持国家、社会救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为辅,要发扬互助互济、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社会救助社会化。
四是坚持物资救助和服务救助并举的原则。既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扶持,又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是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社会,整体推进。同时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多形式、多渠道地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灾民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遭受风灾、雹灾、洪涝灾、暴雨、冷冻等自然灾害而蒙受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农村灾民。
救助办法:重大灾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措施。各级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迅速赶赴灾区,查清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受灾程度。
1、生活救助。以衣、食、住为重点,将救助对象登记造册,拟定救助计划。快速调拨救助物资,由县政府统一调集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运抵灾区。对于救灾款物,按规定程序发放。民政部门对房屋毁坏、无家可归的灾民,采取转移与就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杜绝流浪乞讨现象,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2、救助服务。县级卫生部门应主动与民政部门搞好配合,成立救灾医疗预备队,及时摸清灾区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灾民健康。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粮食等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以保证救灾物资、信息的畅通。
3、灾后重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和生产自救以恢复生产秩序,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救助标准: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程度、受灾面积、受灾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合理分配。县、乡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比例列支救灾预备金,用于当年执行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救助款物来源:一是建立大灾预备金制度,每年设预备金不少于100万元,按县不少于35万元,每个乡镇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预备金只在遇大灾时使用,无大灾时留转下年继续积累。二是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县、乡应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足量的帐篷、衣物、面粉,定量储藏,以备急需。三是社会捐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制定落实措施。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扶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
救助办法: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救助标准:按市里规定,我县年人均收入600元以下的为特困户,对他们的救助,政府根据贫困程度以定期定量的形式救济。
资金来源:确定合理比例,由县、乡、村、子女共同承担。
(三)农村五保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是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救助办法:按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救助面粉、救助款由民政部门逐级下发。
救助标准:除积极兴办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率,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外,按五保对象每人每年面粉400斤、现金60元的标准发放定期定量救助。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承担20万元,县民政部门从省市争取的救灾救济款中列支一部分。
(四)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系指在乡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不含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救助办法: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设立“优抚对象门诊室”和“优抚病房”。县民政部门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医疗保障手册。重点优抚对象凭优抚医疗保障手册和身份证到各优抚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并享受下列优惠:免收普通挂号费、院内会诊费、出诊费,大型检查费减免15%,肌肉注射费、针灸推拿、床位费减免10%。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每年报销2次,由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报销。
救助标准:(1)凡持有本县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但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老”优抚对象,持《医疗保障手册》到指定医院就医,并享受医疗费减免。(2)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年平均抚恤补助额,暂定1000元,最高支付额为优抚对象年平均抚恤补助额的3倍(暂定3000元)。(3)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以上医疗报销70%,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县民政部门补助,按比例报销后仍超过5000元的,由个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20%的补助,但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每半年为优抚对象报销一次医费。
资金来源: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上级和县财政核拨的专款以及城镇义务兵统筹剩余的50%。县财政每年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数字,将减员经费如数拨到民政专户,专门用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五)农村困难学生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救助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特困户标准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并从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中解决其书费,教育部门减免其杂费,卫生部门减免其部分在校就诊医疗费。父母双亡且年龄在18岁以下的,由民政部门按五保户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并适当安排部分衣物(系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低保对象对待)。对因家庭困难而无力上学的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所在村委会同学校进行审核,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教体局备案。
救助标准:13个乡镇各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用基金红利救助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铺底资金,一般每个乡镇应在20万元左右,在乡镇财政设立专户。救助的项目为学费、杂费、部分在校医疗费和生活费。
基金来源: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主要有:(1)政府拨款;(2)企业捐款;(3)民间经济组织捐款;(4)个体工商户捐赠;(5)社会知名人士捐款;(6)机关企事业人员捐款;(7)村民自愿捐款;(8)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住房救助体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县成立农村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教育、卫生、农业、劳动、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和行政村都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县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由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县困难群体救助中心,与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体系。同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上述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进一步转变作风,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
(二)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救助资金的筹集由政府财政拨一块、社会捐赠一块、向上级争取一块。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各乡镇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成立县慈善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
(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救助困难群众,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困难群众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