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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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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年降低20%以上,其中工业年均节能率4.4%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有条件的要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化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

一、

二、三产业健康发展,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规划产业和区域布局,避免造成能源浪费;推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提高三产业在全市GDP的比重,争取在“十一五”末达到36%。

(五)严格控制新开工的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和规模效益,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六)大力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的直接使用,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三、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七)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化工、热电、饮料制造、纺织、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节能工作。从20**年开始组织实施现有规模以上50%的企业节能行动,骨干企业年内节能率达到4.5%以上。积极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八)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开发区、河东新区、射洪县等有条件的区、县要率先实施节能55%的标准。

(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完善报废汽车拆解财政补贴机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县以上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要全面推广CNG改造。

(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杆气化工程。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和浪费。

四、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

(十三)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报社、广电、文化、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科协等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

(十四)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节能降耗作为约束性目标,认真制定能源节约专项规划。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加大企业节能管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各能耗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推动公共节能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大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利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严厉打击报废车辆的违法交易情况,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十七)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十一五”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中做出重大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八)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结构调整。市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市的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用足用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优惠政策。

(十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督,开展节能政策宣传、学习及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节能培训、信息咨询、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市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二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区、县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针对长期以来我市能源统计基础十分薄弱的现状,充实必要的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我市各区、县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量计量器具并执行周期检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制定全市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审核、上报争取国、省资金的重大项目;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建立能源统计和能源消耗指标公报,坚持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市交通局要优化交通体系结构,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大力推进交通节能技术,积极运用高新节能运输工具;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推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技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节能建筑的量化标准和监督实施办法;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饭店、景点等旅游行业的节能工作,推进旅游设施节能技术的改造,推广“绿色旅游”。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工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节能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