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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问题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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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问题意见

一、严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计划组织好征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现状确认、补偿安置听证、公告等制度,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补偿安置行为;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方案,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

二、严格工业用地管理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307号)精神,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凡进入县以上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必须是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对财政税收有较大贡献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引导饲料加工、预制场、小型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到乡镇发展。大力推行修建标准厂房,逐步将新入驻的中小企业安排到标准厂房生产;入区企业原则上不得修建单层厂房。各地可逐步将进入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年纳税金额、用地面积向社会公示。加大对现有存量土地及房屋的盘活力度,引导部分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进行生产;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原则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商业住宅用途依法实施挂牌拍卖;对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要求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禁止违反规划计划供应土地。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优先保证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凡未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进入供地程序;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得转让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违反合同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行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进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土地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征地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土地使用者返还或补贴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管理和使用好土地出让收入。

五、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目录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296号)的规定,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公墓、钢铁等107类项目限制供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以及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95类项目禁止供地。凡是限制用地目录中的用地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后方能供应土地。

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问责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本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因土地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

七、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彻实维护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

自本意见之日起,对于以前的与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及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