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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抗击全球金融危机、促进城乡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府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把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推动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来抓
(一)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力量,**年,中小企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69.44%,中小企业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6.94%;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年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9.3万个,占全市就业人数65.11%;中小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年全市中小企业上交税收占全部税收的43.61%;中小企业是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基础所在,是实现经济强省、强市、强县的主要力量。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两个加快”,推动经济强市、经济强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小企业数量少,规模以下企业发展严重不足,发展档次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业集中度不高,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融资难问题、环境差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一手抓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企业,更要一手抓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到**年,力争每年中小企业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新增规模以下企业20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50户,培育发展中小企业产业集群1个,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2个,力争中小企业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促进中小企业上水平、上规模、上台阶。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允许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严重污染的项目外,均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中小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程序。允许创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中小企业新设立登记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操作方法,实现简政提速,方便投资申请人。
(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坚决查处,追究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企业检查申报、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对中小企业检查和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四)政府采购扶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新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新产品,只要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不得设置企业前三年业绩、纳税记录等排斥新企业、新产品的招标条款。
(五)支持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内市场,市内重大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鼓励市内各行业、各单位优先采购市内中小企业产品,加大中小企业产品在市内的推广应用。
(六)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中小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七)依法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各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一)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利用震后对口帮扶、恢复重建和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争取的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地新发展一批中小企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创新能力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金属、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电子机械、建材五大板块的工业产业构架。抓好工业园区、集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
(二)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设技术研发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集聚优势的地方,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协作配套。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大集团、优势企业的产业分工协作体系,主动接受大企业的技术、产品辐射,充当大企业的“卫星”企业,围绕大企业主导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加工品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鼓励中小企业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中小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四**省著名商标、四**省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银政企对接,大力推广资阳中小企业“五方联运”融资工作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量,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不停顿,帮助中小企业渡过暂时困难时期。主动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探索创新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切实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信贷需求。相关部门要对银行创新产品给予大力支持。
(二)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资确权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确权办证效率。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抵押物评估、登记按低限收费。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财政独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逐步增强担保能力,政策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重点支持“三有一不”企业贷款担保,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主体作用。各县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实行互保、联保、再担保,提高担保资金的整体规模和使用效率。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的市、县(区)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评级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诚信评定工作。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五)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主品牌骨干企业、产业升级、产业转移、节能减排、节能技术等技术改造项目;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的专业化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补助项目;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建设补助项目;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但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央财政灾后产业重建资金也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恢复重建。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合力。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统筹规划、统计监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