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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贯彻最低工资规定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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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贯彻最低工资规定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完善我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适应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

收入水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适用《规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定》,把当地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继续认真做好月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积极适应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展灵活就业的要求,按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准确适用政策。

四、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经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次一并。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年度调整时间一般在7月1日以前。

五、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各地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先进行认真测算,并对各相关影响因素作综合分析考虑,在此基础上,再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意见,从省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在省人民政府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内,将选择拟定的本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年度中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做调整,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可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上年标准中重新选择其它档的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公示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额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规定》。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情节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