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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维护失地无业农民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委发[**]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
(一)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推进城镇化与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将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失地无业农民的存量和增量,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推进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
二、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
(三)失地无业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用土地批文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失业证》“备注”栏注明其现属失地无业农民,并填写征地时间和征地单位后,免费发给《**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四)从**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六)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
(七)国家征用土地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失地无业农民的人数、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计算出失地无业农民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同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征收。其中应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筹集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八)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三、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多渠道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
(九)大力开发适合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