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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府发〔2009〕1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县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依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三、狠抓落实,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群众和信访工作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规划局、县规划和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射洪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在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在具体承办机构挂“行政调解室”牌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2名以上同志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并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相应数量的信息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和人员承办。
抓好示范带动。县政府决定确立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规划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水利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为行政调解重点联系和示范单位。各单位要做到标志统
一、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单位的业务指导,注意收集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县行政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
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受理机关依法负责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机关还要与负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机构建立健全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