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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府〔**〕34号)精神,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我市“三农”的信贷投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在我市设立的开发办的作用,加强与省开行合作,继续加大对我市农村公路、电网、医疗卫生、农村教育等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创新支农方式;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发展,提高开发金融在县域、农村的覆盖率,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要按照国家对其职能定位的调整,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积极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和农业小企业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全方位履行好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职能。
(二)强化商业银行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机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在农村吸收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且比例应逐年提高。农业银行要稳定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扩大基层覆盖面,进一步强化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改进信贷管理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搞好信贷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和带动面,切实改善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
(三)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积极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拓展支农服务领域,把改革成效体现在对“三农”的优质服务中,每年用于“三农”的贷款额应不低于其贷款总额的60%。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兑现改革时承诺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各县级联社要充分发挥新组建的“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贷办效率。
(四)鼓励和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扩大邮政储蓄资金在农村的运用范围,通过积极开展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和中间业务,逐步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不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投向“三农”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扶助邮政储蓄开展相关业务,努力促进邮政储蓄发展成为我市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五)金融监管部门要全力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银监分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开办“村镇银行”,完成中区信用社分设成立船山区信用社、安居区信用社;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和新设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等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信贷供给。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等新型银行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六)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信贷支农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政策导向功能,支持农村信用社集中增加对农户的贷款投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年内支持两家以
(七)继续搞好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建设和培育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努力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
(一)不断增强服务现代农业的功能。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实施意见,不断创新业务,改进服务手段,延伸服务内容,增强农村信贷投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广大农村客户提供快捷、高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根据农村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增加对新农村的有效信贷投入;增加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额度,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逐步试行农民的固定财产和林权,特定行业的短期流动资产、企业无形资产等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各银行机构应进行相应的探索试点。
(三)加强农村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继续推进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大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在农村的推广力度,改善农村信用卡环境,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功能,切实解决农村资金汇划、汇兑难问题,继续推进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建设。积极开办中间业务,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三、调整信贷结构,努力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一)支持农业科技开发。加大对生物基因农业、良种培育、灌溉技术、生态观光农业等农业科研、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增加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农田水利、农网改造、公路、村镇信息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促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技术性开发企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农村减排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程度,支持水利开发、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水渠涵养保护等项目,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实行“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围绕我市确定的高效生态、农业重点发展领域,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优势产品基地建设,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业主和专业大户逐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加大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拓宽销售网络和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
(四)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特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多种贷款方式,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和金融服务工作。
(五)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优质油料、果蔬、中药材、茶叶、林竹、花卉等农业特色资源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旅游开发与自然生态保护;支持水资源开发和可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和节约型农业的资金投入;加大对绿色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及外向型农业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
(六)支持农村流通市场建设。以“万村千乡”工程为重点,疏通农村商品供应渠道,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和“绿色通道”网络建设。
(七)探索推进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积极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入学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住房贷款业务;探索农房门店抵押、农机具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支持发展农村生态特色旅游经济,促进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转化,努力拓展农村消费信贷领域。
四、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合理分担银行风险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招标形式组织国内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在保费收取上,国家、地方、农民(农业企业、协会)各承担一部分,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给予补贴。积极加强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探索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的信贷支持措施,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促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体系,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设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合作,降低贷款风险,缓解农民、农村专业大户、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难问题。
(三)建立金融支农风险保障机制。要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支农贷款风险;要落实好中央各项支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持续增加对农村贷款。
五、创建金融生态环境优秀市,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
(一)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个人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行为,认真解决金融机构诉讼难、判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大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深入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培育农村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搭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由市农办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保险业行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蔬菜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协调工作小组,借鉴资阳“6+1合作”模式,研究适合我市实际的支农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融资机制和信用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农村经济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协作机制,通过各类融资洽谈会、金融产品推荐会等形式,有效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