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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明确发展思路
(一)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的股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其发展,对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市场化进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充分挖掘我省发展潜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全省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努力在全省形成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良好环境,鼓励和保护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和措施,鼓励和保护广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我省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坚决破除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障碍,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努力促使民营经济上总量、上规模、上水平,积极参与国有经济调整改组,加快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和科学管理效益,努力使民营经济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加快富民强省的进程。
二、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准入政策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他领域都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通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领域投资经营。
(四)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和各类民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大幅度减少前置性审批及许可,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批及许可,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在法定注册资本数额以上部分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管理、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40%。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其中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私营企业名称可以冠“河北”二字。对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均可注册登记为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为广大从业人员投身于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最便利的条件,释放全省广大群众发展经济的巨大潜能。
三、依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用地
(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法修编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最大限度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在实际执行中,市、县用地指标不够的,从省预留指标中予以解决。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在各乡镇土地利用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委托设区市政府审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占用耕地的,经依法立项,可以自行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省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开恳耕地的,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恳费。积极用好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土地存量。
(六)市、县(市、区)政府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的企业用地,要搞好城镇基础设施。民营经济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七)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开发经营荒山、荒坡、荒地、滩涂,营造经济林,发展种养业和其他产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贷款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负责拆迁的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服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兴建各类专业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
四、加快拓宽发展民营经济的资金渠道
(八)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每年用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应尽快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程序,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经济需要。健全信贷评估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估民营经济的贷款风险。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作贷款抵押。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为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在满足农户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完善有关制度,加强银企合作。
(九)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体系,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本金,抓紧完善省、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财政、企业和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省、市、县(市、区)三级担保资金总量要达到40亿元,形成200亿元的担保能力。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本金注入、风险资金补偿、损失分担等项制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担保、典当、创业投资公司等领域投资。通过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民营经济贷款难的问题。
(十)积极帮助民营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加快境内外上市融资;帮助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债券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十一)各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对企业和项目投资时,不再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要积极进行投资。
五、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残疾人加工修配、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出口产品、从事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就业等若干方面,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
(十三)公平税负,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依照有关法律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积极维护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土地使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供应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国有企业执行统一的价格。违反规定给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政法机关对待民营经济要同国有经济一样,做到依法保护、公正执法。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证其从业参保人员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
七、大力简化行政审批和治理“三乱”
(十七)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经济发展需要,继续深入清理、修订和废止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审批环节过多的问题。对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快速跟进,抓好落实,加强监督,尽快解决目前一些环节仍按旧的审批机制运行的问题。由省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监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和审批流程图,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且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实行备案制。
(十八)继续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由省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依法重新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明白册,向全社会公布,印发所有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下大力气整顿作风,下决心惩治腐败。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监督检查时,要公正、文明、廉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规定采购渠道,严禁强制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评比、达标等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强行征订报刊。建立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疏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投诉渠道。对巧立名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和及时处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省、市、县(市、区)都要选聘一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作为监督员,对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八、切实加强对个体民营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二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落实我省“科教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等四大主体战略。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国西部大开发。各级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宣传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等目录,引导民营经济实施结构调整。各地项目库建设要包括民营经济,面向民营经济。
(二十一)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协助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等方面的服务,各级财政对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十二)各地要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纳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入会,充分发挥其代表、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同业公会、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建设。
九、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调整改组
(二十三)支持省内外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投资入股或先租后购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通过股权融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对接洽谈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空间。
(二十四)民营企业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被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贷款银行在重新办理原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符合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民营企业吸纳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和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和省各项支持政策。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乡镇集体企业甄别为私营企业的,维持原用地方式。
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二十五)认真贯彻实施“大经贸”战略,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外经贸部门要加快为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壮大外贸经营主体;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训进出口业务人才,提供信息咨询,帮助解决出口中的实际困难;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经贸展销会、洽谈会等商务洽谈活动,并在配额、摊位分配使用中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通过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进出口流动资金,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探索使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提高民营企业商标意识,扩大商标注册领域,促进市场营销。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简化审批手续,搞好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创新,促进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对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以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使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技术出口、境外办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对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支持政策。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经贸委、海关等部门要在信息咨询、进出口权限及手续、出口商品贴息、通关等方面积极扶持100家出口创汇重点民营企业,创出“河北”品牌。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便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出国(境)开展商务活动的办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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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实行制度、技术和管理创新
(二十七)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技术创新。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凡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创新主体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有长期投资回报效益的科技型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鼓励民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组建测试中心、销售实体和服务型组织,实现专业化协作,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八)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选择与其自身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不搞“一刀切”。要引导那些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机制创新,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推行国际标准系列认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新型劳资关系,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和赢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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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专业小区建设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强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创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通过大批民营科技企业的成长,提升我省民营经济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十)各地要围绕小城镇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具有特色的各类工业园区和专业小区。新办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原则上都要建在园区。要创造条件,支持规模企业通过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高标准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工业园区、专业小区。要在立项、办照、税收、户籍、社保、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到园区投资置业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支持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园区建设的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招商引资;理顺园区管理体制,搞好全方位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入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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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二)在全省选择1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规模较大、效益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在资金、电力、技术、人才、用地、进出口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享受省政府支持重点企业的有关支持政策。对其中具备条件的,支持其上市融资,加强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促使这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通过3—5年努力,涌现出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
(三十三)各级政府要制定民营企业争创名牌规划,落实“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对列入规划的民营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省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设区市政府奖励5万元。努力形成有河北特色、市场占有率高的民营产品群、企业群和产业群。同时,积极引导面广量大的民营小企业向专、精、优、特的方面发展,鼓励小企业为大企业加工配套,大企业对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方面的扶持,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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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三十四)通过政策引导,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导全社会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国有企业失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留学人员来我省领办民营企业或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入股;允许和鼓励党政干部辞职创办企业和到民营企业工作;允许和支持离退休干部从事政策许可的经营性活动。
(三十五)切实抓好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省内各大专院校积极开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参加的各类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有关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以及学习考察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中贡献突出的,可参加省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各级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评选。民营企业中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职称申报评审的,与国有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参加职称申报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民营经济领域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要递增8%以上。积极促进具有一定规模和科技水平的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创业的人才汇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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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个体民营经济中党组织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
(三十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中党员的管理教育,使其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要指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进一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积极探索加快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合同等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七)要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思想政治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宣传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先进个人和事迹,促使广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树立起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责任感和纳税人光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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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三十八)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性举措,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抓,科学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完善和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理顺管理服务体制,制定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的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省各群团组织、省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都要制定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2003年6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查,统一印发全省。各设区市要尽快制定落实措施,各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每年都要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落到实处,真正在全省形成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宽松环境和工作机制。
(三十九)省委、省政府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与民营经济界的沟通,及时倾听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审批服务、市场服务和执法服务水平,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解决障碍发展的各种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对综合素质高、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给予应有的政治待遇和荣誉称号。正确把握支持、鼓励与引导的关系,切实做到积极支持、热情服务、加强引导。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经营者与劳动者、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关系,促使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十)今后五年,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与时俱进、自强不息的精神,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真抓实干,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在全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放手让全省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开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