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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行绩效工资以来,各中小学、幼儿园依据省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方案,对促进学校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切实有效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考核激励机制,激励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针对绩效工资考核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本着“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激励沟通、促进发展”的分配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内容
(一)职业态度(50分)。主要考核指标:教师思想素质、师德素养、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教师如有违反国家法纪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
(二)职业能力(50分)
1.考核教师岗位知识。主要考核指标:教育专业知识、学科专业知识、业务进修。
2.考核教师工作能力。主要考核指标:教学能力、教育能力、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三)履行职责(600分)。主要考核指标:出勤情况(200分)、工作量和工作过程(400分,工作量重点考核所承担的课时数及辅助工作量;工作过程重点考核教学“八认真”执行情况:备、教、改、辅、考、评、研、行)。
(四)工作实绩(300分)。主要考核指标:教师教育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教学质量占200分,综合考核等第占100分)。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学校考核评价、学生家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考核一次。
(二)考核分值
总分为1000分,其中职业态度50分,职业能力50分,履职情况600分,工作实绩300分。
(三)奖励标准
1.个人学期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个人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剔除各种奖励津贴)/1000分
2.个人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学期所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个人年度考核总得分
三、津贴标准
1.班主任基础津贴(经过学校考核后,按每年10个月等第计发)2.教干津贴
(1)校长津贴占学校班主任津贴权重:优秀为1.5,称职为1.4,基本称职为0.9。
(2)副校长津贴占学校班主任津贴权重:优秀为1.3,称职为1.2,基本称职为0.9。
(3)中层干部正职津贴占学校班主任津贴权重:优秀为1.2,称职为1.1,基本称职为0.8。
(4)中层干部副职津贴占学校班主任津贴权重:优秀为1.1,称职为1.0,基本称职为0.8。
3.超工作量津贴(临时代课、早晚自习、社团活动等)。
4.教学质量奖励津贴(高三、初三升学奖励除外)。
5.教研科研津贴。
四、校长考核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全区核定总量的基础上,按1.4-1.6权重全区统筹,区教育局依据校长基本素质(30%)、履行职责(30%)、工作实绩(40%)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校长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和额度,费用不足部分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校长绩效考核总积分=考核组对校长基本素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考核(共占20%)+教育局领导班子对校长考核(占20%)+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占60%)
五、工作量标准
1.初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2.高中、职业中专教师工作量标准,由学校依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报区教育局审核。
3.教干工作量权重:校长0.7以上,副校长0.5-0.7,中层正职0.5-0.4,中层副职0.4-0.3。
4.学校后勤人员工作量标准由学校参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报区教育局审核。
5.对在现岗位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工作量上予以适当照顾。
6.经教育局批准的内退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剔除各项津贴以后)部分不得高于在岗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
本指导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