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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学校总数。全区共有学校155所,其中:普通中学40所,含高中2所,完中4所,初级中学34所(初中分校4个);职业中学2所;小学111所(小学教学点79个);其它2所,分别是省广播电视大学分院和区教师进修学校。
校舍面积。经今年4月份普查统计,全区现有中小学校舍2359幢,面积1051795㎡。按建设年限分:1990年及以前建的校舍244759㎡,占23.3%,其中大部分校舍为泥浆砌墙、水泥檩子、柴把屋面,质量低劣;1990-2000年建的校舍336738㎡,占32%,这部分校舍多数质量较好,但建设档案材料不齐全;2001年以后建的校舍470298㎡,占44.7%,质量较好,有较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按办学性质分:公办学校校舍2284幢(795194㎡),占75.6%,民办学校校舍75幢(256601㎡),占24.4%。
校舍抗震设防等级说明:2009年以前,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为标准设防类。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中小学校舍设防等级为重点设防类,要求各类学校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目标任务
我区地处平原,没有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但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偶有发生,要通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使全区所有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建设标准,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按省的最新校舍安全标准,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全区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形成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和抗震加固改造设计方案,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低标准校舍,予以拆除。同时,要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分校逐幢的校舍安全工程档案。要坚持以规划为先导,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改善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明确实施目标、实施项目和时间进度,确保2009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三年内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任务,使中小学校舍成为最安全、最让家长放心的场所。
三、组织领导
学校是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涉及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大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区教育、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国土资源、房管、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及监督检查组3个专业组。其中,综合协调组负责拟订校舍安全工程的工程规划、预算编制和实施方案;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专业鉴定、加固计划、建设改造工作;监督检查组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程序、资金投入与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小学校是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主体单位,各乡镇国土所、城建所等单位要切实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服务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人员分工,认真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每一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多个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实行部门工作负责制,由教育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基础性材料,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结各项事务性工作。
(二)建立资金专户核算机制,积极筹集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所需资金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向群众集资,不得让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负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工程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规定享受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区域内的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