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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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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

各小学、幼儿园,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1.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各幼儿园原则上不再新聘用编制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需书面报县教育局同意批复后,以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

2.逐步提高教职工持证上岗率。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保育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经相关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卫生保健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无精神病史证明后方可上岗。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不得将岗位确定为“教师”。现有尚不具备相应资格和合格学历人员,应限时取得教师资格和合格学历,到2015年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二、切实加强业务培训

3.将从事幼教工作的各类人员统一纳入培训规划,以五年为一周期,以园本培训为主体,以县级以上培训为引领,实施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

4.各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园本研训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园本研训机制,根据办园特色和实际教学问题,广泛开展案例教学、现场诊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园本研训活动,构建以提高科学保教水平为核心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

5.加强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功训练与考核。各幼儿园要重视教师、保育员等岗位基本功训练,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县局定期进行的基本功考核,不断提高教职工岗位技能,营造爱学习、敢拼搏、比贡献的校园氛围。

6.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教师通过自考、电大、函授、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参加学前教育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到2015年,各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应达到90%以上。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

7.各幼儿园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与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专任教师办理人事。

8.依法保障自聘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在编幼儿园教师同等的待遇。

9.认真执行《县小学附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按规定为正式聘用的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保证教师收入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幼儿教师收入差距,

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10.各幼儿园应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一次,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四、认真抓实考核管理

11.从2013年起,县教育局将公办幼儿园自聘教职工纳入年度考核管理。各幼儿园要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标准,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情况。有下列情形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⑴违反县教育系统“八条禁令”,经查属实的。

⑵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⑶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工作的。

⑷年度考核规定中其他应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12.在岗人员因本意见第11条⑴-⑶款等师德原因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因业务能力等其他原因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训一学期,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幼儿园解除教职工劳动关系,不得违反《劳动法》和《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附则

1.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2.各幼儿园现有自主聘用教职工以2013年3月份开展的“干部队伍调查”工作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