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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闲置校产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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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闲置校产管理意见

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学校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精神,本着盘活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规范管理校产的要求,从加快我镇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意见:

一、镇人民政府行使闲置校产管理职能。

为加强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以分管工业的副书记和分管文教卫生的副镇长为副组长,以土管、建房、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长、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镇闲置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闲置校产的维护、租赁、出让等管理工作。

二、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学校闲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使用,所有学校闲置资产的处理必须由原属学校提出申请,报镇教委同意,再经镇闲置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处理。

三、闲置校产处理的方式,房产可采取租赁或出售的方式,以出售为主;土地可采取租赁或转让变更的办法。

房屋租金根据闲置校舍具体情况而定。土地租金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而定,一般每平方米租金为3-6元。如果房屋及土地租金市场行情变化较大,协议到期后作相应调整。土地转让变更由国土部门对土地进行评估,严禁暗箱操作。为提高闲置校产集约化利用水平,促使其有序、有效利用,镇闲置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项目大小、投资强度、发展前景等方面择优选择受让单位或个人。

四、闲置校产的处理所得收入,根据校产的形成情况,可采取一校一策。由所属学校和所在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享(原则上学校不低于60%)。

五、闲置校产的处理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各种矛盾的协调。对目前暂不能处理的闲置校产,所属学校要加强管理,防止和杜绝闲置校产的流失和损坏。

六、镇政府委托镇教委督促中小学做好闲置资产的登记工作,目前确需使用校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学校向镇教委提出申请,报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对未经批准就已经在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补办好手续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