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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园若干政策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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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园若干政策意见

一、扶持条件

1.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所属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主营业务领域应为新材料、现代通讯、软件与服务外包、生物技术、智能电网、环保节能、新能源等我区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及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移等科技中介服务;

3.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

4.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孵化时间为3年。

二、扶持政策

(一)区财政设立科技创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园内科技人才和毕业企业的扶持。

(二)对科技创业园的扶持政策

1.根据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提供50万元以内的运行补贴;

2.按50%的比例贴补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除的房租;

3.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的,按其投资额的5%以内进行风险补贴。

(三)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优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资格进行评审,并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费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工商年检等手续;

3.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提供1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办公用房,免除其孵化期内的房租;

4.在科技创业园内由海外留学归国科技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视其入孵项目的质量,经专家评估和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5.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6.协调区内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科技担保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补贴等融资服务;

7.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其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科技创业园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四)对科技创业园内的科技人才的扶持政策

1.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优先列入区紧缺人才目录,优先享受各项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2.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在享受委办〔〕28号和委办〔〕7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生活补贴和培养资助时,在原有标准上提高50%。

(五)对毕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3年后应从创业园毕业。3年后仍未能毕业的企业,一般将不再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从科技创业园毕业并得到政策扶持的项目应继续留在区发展,或将其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区。毕业后因自身原因而不在区发展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应将其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贴按原渠道退还区;

3.从科技创业园毕业的科技企业,留在区发展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障;(2)毕业企业建造厂房,暂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核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等规费;(3)毕业后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各地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评审

1.成立全区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同科发局等部门和开发区等乡镇(街道、区),具体负责对科技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并牵头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2.各科技创业园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园可直接享受本政策意见。

四、其他

1.本政策意见由全区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