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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工程监管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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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工程监管实施意见

一要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承担起维护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管,特别是要把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资金投入这个制约工程进展的主要问题上来。

二要统筹协调,确保形成合力。

市校安办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绿色通道”的开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抓好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立项审批、落实好工程资金。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安工程质量保障机制,严把质量关。监察、审计部门要把好资金使用关,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和公正、合理、高效的监管机制。要加大土地协调力度,保证学校用地指标的落实,保障学校用地供给。

三要强化督导,确保规范推进。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校安办要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督查项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要坚持定期督导通报,每月编发简报通报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并进行排位比较,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直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确保校安工程规范快速推进。

四要规范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

要完善校舍安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特别是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加固改造一所,验收合格一所,安全达标一所。纳入全市校安工程总体规划的各民办学校和各部门、行业办学机构,上半年必须全部完成排查鉴定任务,下半年全部开工建设,明年全部完成加固改造任务。否则,是民办学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限期整改、不予年审,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属于部门、行业办学的,追究主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