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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断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体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也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发展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全区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年月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以来。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同级党委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力地推动了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同时必须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需要更加健全的民主、更加完备的法制和更加科学的政治制度作保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省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民主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备,人大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伐表作用,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族人民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中发[]9号文件)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不断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推动全区“四项建设”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重大立法项目等请示,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研究批复,提出指导意见和立法建议,并主动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努力做好法规的调研、起草、论证、听证、审议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强化我省的经济立法,推进经济法治建设。要从我省民族自治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制定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法规。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报送、修改等工作。
协调解决好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着眼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形式,切实加强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等原则,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抓住事关本地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定程序适时做出决议、决定。要加强调研,积极开展咨询论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做出的决议、决定符合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主动提请审议。
要提交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充分酝酿讨论,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任免干部。各级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见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要提前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任免的人员。认真听取意见,依法选举或任免。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党委的意图,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的干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进一步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向同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代表大会闭会后,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各级人大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一些重要会议情况、重大工作安排,一府两院”办事机构也应向代表寄送重要公报和相关资料。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议,组织好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调查等活动,不断丰富人大代表的活动内容。
应与提案人联系沟通,进一步改进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理代表议案时。认真听取意见。条件成熟并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列入会议议程;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邀请提案人参加相关活动,对提案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吸收采纳,认真改进。
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充分说明理由。要加强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按照法律规定选好多级人大代表。保证少数民族、妇女和基层代表所占的比例,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对人大代表学习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议政能力。各级人大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作出表率。
四、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从立法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一个亟待加强和改进的重点。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分析、梳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中存在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和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也要适当选拔一些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同志,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要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形成梯次结构,以保证人大常委会班子的稳定性和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要适当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努力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同志,充实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力量。设区的市由市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努力解决好市、县(区)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紧缺等问题,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
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大应依法设置主席和副主席,重视乡镇人大建设。各级党委尤其是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乡镇人大主席原则上由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有条件的街道设立办事机构。
有计划地推进人大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人大机关干部是党的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优化人大干部队伍的结构。要通过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形式,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要大胆地提拔使用。要切实加强人大机关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人大干部队伍。
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政府要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创造有利于人大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并列入财政预算。要不断改善人大机关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加强人大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科学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建立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自治区、市、县(区)党委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人大工作;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专门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安排的重大活动,应要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讨论研究。让他及时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各级党委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注意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决定,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学校要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干部培的重要内容,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改进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要重视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用科学理论指导人大工作。
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应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本意见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