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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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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工作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广告产业园区,主要指在区辖区内,集广告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信息、人才培训等为一体,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鼓励发展具有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申报形式争取区政府预算安排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享受扶持。

第三条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园区文化创意企业每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分别奖励400元、500元、1000元;获得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400元、500元、2000元。园区企业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区财政按每件1000元给予补贴,获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获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四条对园区企业经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创意产品的,每款给予5万元奖励;获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创意产品,每款给予10万元奖励。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每集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级重大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园区企业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广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对园区企业,以海关、出口统计或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为依据,连续三年,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第一年度出口规模以30万美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对园区文化创意类企业(不含区外子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入园广告创意企业分类给予税收扶持。(1)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广告创意企业或上市广告创意公司在广告园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应的税收扶持,即从企业注册起前两年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扶持,后两年给予税收留区部分50%的扶持。(2)对于一般广告创意企业,前两年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80%的扶持,后两年区政府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40%的扶持。

第九条对于注册入驻园区的广告创意企业,区政府协调园区运营方前三年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优惠。

第十条对于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艾菲奖、中国媒体企划奖的广告人才和“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100-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免费使用两年;对经认定的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广告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两年孵化期,孵化期内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奖励支持。

第十一条积极推进园区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根据上市进程,分以下阶段兑现:对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园区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十二条由区政府协调,园区运营机构为入驻广告园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便捷公共管理服务,手续实行“代办制”。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在园区设立办公室,就近办理广告登记业务;对于园区内广告企业办理注册和年检业务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四条区政府协调园区运营机构利用合作媒体(中国教育频道每天1小时、电视台每天黄金时段15秒)对园区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同时园区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包括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战略咨询、项目申报培训指导、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事务、财税审计、投融资担保、人才中介及培训、入驻企业整体宣传等系统服务。

第十五条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广告企业或项目,经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对符合本意见、同时又符合区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凡享受过本意见所述奖励或资助的广告企业或园区运营机构八年内迁出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本意见的实施细则、配套措施由区创建省级广告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一并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