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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为市规划局信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登记、接待和处结工作。
三、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及时承接和积极办理信访案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坚持及时依法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来访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四、信访制度
(一)定时、定员接访制度。日常的接待来访工作,由信访部门定时、定员进行。接待来访时一般应有两名以上信访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以保证接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信访部门受理的来信、来电,应做好登记呈送局领导阅批,并按照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办理。
(二)信访登记和立档制度。来访人员应到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按登记要求进行登记,提出来访内容,并耐心等待,按先后顺序反映情况;群众五人以上访集体上访应推选2—3名代表反映情况,否则,信访人员可不予接待。信访部门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情况,应设立专门档案,分类妥善保管。
(三)逐级上访制度。群众上访应逐级进行,凡因违法建设问题,来访人应到市规划局或市城建支队上访;凡因日照建筑间距纠纷或建设单位未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施工的,可直接到市规划局上访;到市级部门上访须持有市规划局的《上访答复意见书》。
(四)限时办理反馈制度。立案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提前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五)领导接访工作日制度。市规划局建立领导接访工作日制度,定期接待重要来访。
(六)联席会议制度。市规划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疑难问题。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应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七)保密制度。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信访人保密,不得将信访人姓名、住址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工作措施
(一)信访部门对涉及本单位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可交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拆讼、行政复议、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访人。
(三)上访人和有关单位对信访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和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如确有错误的,由信访部门重新处理。
(四)凡属领导批示、市委市政府以上信访部门交办和转办、新闻媒介曝光的信访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联名信和集体访,应列为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专案处理,将处理结果于结案后10日内,书面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特殊情况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随时报告进度情况。
(五)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严重酗酒者或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务、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者,不予接访,并与来访人、单位、监护人或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联系,请求协助管制或带离。
(六)信访部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和信访信息,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得力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
(七)信访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