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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宣传报道工作在塑造陶堰新形象,提升陶堰新地位,展示陶堰新成就方面的舆论导向和服务作用,有效扩大我镇的知名度,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奖励范围
1、正面报道镇党委、镇政府贯彻落实县委、县府今年的中心工作情况,围绕“实力陶堰、宜居陶堰、和谐陶堰”建设总体目标和“新兴产业集聚区,生态休闲居住区,水乡风光旅游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战略,特别要重点报道工业经济,现代农业,政府实事工程及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及成就。
2、正面总结报道我镇文明建设中的特色和工作中创新的经验和做法。
3、正面报道各条战线中涌现出的先进人与事。
二、奖励额度
凡镇内生活工作的通讯报道员在年度内向下列新闻媒体投送稿件被录用的,将得到相应的奖励。
1、在广播电台播出的新闻稿件,奖10元篇。
2、在《县报》等县内报刊上发表的稿件,头版头条奖400元/篇,头版新闻稿件300字以上奖300元/篇,300字以下奖200元/篇,其他版面300字以上奖100元/篇,300字以下奖50元/篇。
3、在《日报》等市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的稿件,头版头条奖600元/篇,头版新闻稿件300字以上奖400元/篇,300字以下奖300元/篇,其他版面300字以上奖200元/篇,300字以下奖100元/篇。
4、《县报》录用镇广电站电视稿达到36篇基数的,奖励广电站1000元。每增一篇奖100元。
5、在县委、县府政务信息刊物录用的奖50元/篇;在《大地党刊》、《县通讯》、《县情研究》等录用的酌情奖50—100元/篇,在市党建网上录用的奖30元/篇,县党建网上录用的奖20元/篇。
6、在《县报》发表的稿件达到30篇以上或被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录用稿件累计达到100篇以上则被评为镇级优秀通讯员,奖励800元;在《县报》发表的稿件达到20篇以上或被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录用稿件达到80篇以上则被评为镇级报道积极分子,奖500元。
7、建立信息员队伍,机关内原则上以各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员,凡提供的信息被《县报》、《日报》录用的酌情奖10—50元。
8、同一稿件多头录用,以最高计奖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考核要求
1、通讯报道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内容要真实、具体,反映问题要客观公正,不得随主观意志弄虚作假,捕风捉影,弄巧成拙,维护好报道人员的自身形象。
2、结算凭录用样稿,原则上一年审核二次,年终结算一次。
3、稿件一经录用请及时到党政办登记,年终由党政办负责结算兑现。
4、本政策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