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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14年度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基本原则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以市为单位统筹使用。
二、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缴纳标准、参加者的义务和权利、开诊时间及参合程序
1、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农村在籍居民,包括自愿在学校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农村在籍学生和自愿参加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农村在籍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2、缴纳标准
2014年的人均总筹标准是70元,省政府和市政府合计人均补助50元。农村居民个人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少数参合农民发生了医疗费用并获得补偿而未实行滚动筹资的,或上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的农民按人均20元的标准足额收缴。上年度已参加而未生医疗费用的农民按人均补收5元的差额。
3、缴纳办法
(1)缴费形式:农村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且以户为单位,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合作医疗费用。在参合农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可实行滚动缴费办法,即在参合农村居民结报当年医疗费的同时,预缴该户下年度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
(2)缴费手续:经办单位征收合作医疗费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收据。
4、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义务和权利
(1)及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2)自觉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3)患病时,按规定就诊和逐级转诊;
(4)患病时,按照市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5)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民主监督。
5、开诊时间
每年1月1日为开诊日,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12月31日结束,并开始计算参合年度。
6、报批程序
住院病人凭身份证,IC卡,出院(转院)证明和出院小结、转院批准手续、医药费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门诊病人凭身份证,合作医疗IC卡,门诊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等,补偿资金由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即发即报。
三、征收合作医疗费的任务和时间
1、任务,见任务表。
2、完成任务的时间:2014年12月8日前。
四、组织领导
乡成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征收领导小组,栾路同志任组长,刘菊美同志为副组长,戴学标、卢三庆、周忠根、何品、高旭光等同志为成员。各村要成立相应的班子,党政负责人联系的村、村支书和分工乡干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和乡村医生是该自然村的直接负责人。推行乡干包村、村干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严格考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点问题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到位,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本次任务列入双文明百分赛考核。
以上意见,希各村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