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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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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工作意见

为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消除医疗卫生单位用房的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的目标任务

在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医疗用房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使医疗用房成为安全、放心的地方。

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2011年,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房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和改造医疗用房,消除安全隐患。

二、继续开展医疗用房的排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卫生局要在已有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用房进行排查,系统掌握每一座房屋的安全信息,形成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全面系统的医疗用房安全档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每一幢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高度、建设年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抗震设防等级、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竣工验收、使用情况、安全隐患等情况建立完整档案,并将上述有关信息报区卫生局。要根据医疗用房的变化,定期对房屋状况进行核查,检查结果分正常使用、维修改造、停用拆除三类。

三、分类分步实施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

科学制定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我区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总规划和具体计划。

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类、分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医疗用房,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医疗用房,必须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医疗用房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不符合医疗单位布局规划的低标准用房,必须确保拆除;要完善防火、防雷、防台风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要审核每一栋医疗用房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和标准组织验收。

区卫生、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新建用房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申请立项、审核报批、规划设计、公开招标、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凡未经验收合格的医疗用房一律不得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工程实施。区卫生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并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八统一”规划建设。区国土、水利等部门要为推进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全区医疗用房排查、鉴定、加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全区各级财政负责筹措医疗卫生单位用房的安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民办、外资办的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改造由投资方负责,当地镇(街道)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区卫生局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的检查考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力争通过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真正把医疗卫生单位用房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