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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全省旅游发展大会要求,激发全社会发展旅游的热情,有效整合全区旅游资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强区”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成立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旅委会),由分管区长担任主任,区旅游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发改经信委、文广体局、财政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区旅委会为全区旅游产业发展的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和全面领导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做好旅游改革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统筹全区旅游要素资源的整合和改造,统筹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的确认、招商和监督,重点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全区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举办,实施涉旅单位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明确区旅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区旅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区旅游局,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区编办根据旅游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区旅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编制。
2.各镇、各园区、各街道成立旅游业发展领导机构,增挂“旅游办公室”牌子。
3.从2013年起三年内,区财政局每年安排50万元的资金,建立区级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编制旅游规划,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岗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企业上规模、上等级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各镇、各园区、各街道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
4.加快旅游企业组织创新。抓紧组建区旅游发展公司,打造旅游产业链培育一批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旅游企业。
5.对符合《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的旅游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6.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重点倾斜旅游业发展土地供应,积极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岛屿等开发旅游项目。
7.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区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逐步把公务接待活动推向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境)内外公务、商务活动以及国(境)内外车票、船票、机票预订,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的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发票及所附的其他合法凭证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9.对新评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新评为国家2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新评为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新评为省级二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新评为年度“省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以及获得同等级别创建品牌的企业和单位,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开发的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专利的,对在省以上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及以上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推动旅游品牌建设成绩突出的个人,区政府每年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区旅委会负责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和奖励。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由区旅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经费在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达到上述条件的,经区旅委会研究,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区旅委会另行商定)。
10.对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组织的旅游宣传促销(推介)活动的,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一定补助。
11.对本地旅游企业举办富有特色的旅游节庆和专题活动的,招徕游客来旅游和引进大型会议、会展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2.对加快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网上咨询服务,建立旅游信息查询网络系统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各镇、各园区、各街道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本意见由区旅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