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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通过了《中共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这既是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又是民族复兴的号角。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把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深挖政策潜力,用足管理职能,全力加以推进。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1、允许文化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以突出文化企业品牌特色。
2、鼓励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对在我省设立跨省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并享受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优惠政策。
3、拓展文化企业出资方式。在允许以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对重大文化产业招商项目作价出资的同时,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方式出资,鼓励收购、兼并其它企业股权,促进文化产业资源整合,推动文化产业集群发展。
4、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时限。对因暂时性困难,股东认缴出资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按期到位的公司制文化企业,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到位期限再延长1年。
5、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
6、鼓励外商投资文化产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我省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字样。
7、建立预约登记制度。对文化企业在登记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提前介入,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政策咨询。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提供预约登记服务,优先办结。
二、支持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
8、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出版单位、文艺院团、事业编制的电影制片厂、影剧院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的转企改制,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做好改制方案论证和登记注册辅导工作。
9、放宽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名称登记条件。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以保留不含主管单位的原名称。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原名称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也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两年。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
10、简化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注册资本审查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凭验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收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1、放宽改制文化企业经营范围限制。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待许可证件到期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
三、培育文化产业集团和上市企业,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2、支持文化企业组建集团。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需要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人民币,有3个子公司,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13、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允许文化企业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打造特色文化品牌
14、积极促进文化品牌建设。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和“黑土地”、“长白山”等特色文化企业、民间艺术品生产企业,采取“一对一”方式,重点引导其注册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3-5个文化领域驰名商标。
15、加大商标、字号保护力度。对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予以重点支持。宣传引导文化企业注册商标、字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字号双重保护。
16、引导文化企业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对文化企业进行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保护,提高企业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在文化企业发生重组、兼并时,及时给予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避免商标流失。
五、发挥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促进广告业繁荣发展
17、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省无须另行报批。
18、扶持广告类小微企业发展。放宽广告业经营范围限制、开通广告申办审批手续的“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广告市场主体信息制度,引导广告从业者选择经营方向,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和结构调整。
19、支持新闻媒体进行体制改革。鼓励新闻媒体全面施行广告制,将节目编播与广告经营分离,变广告经营的参与者变为监督管理者。鼓励媒体广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享受文化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
20、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促进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并支持行业协会通过搭建商企、广企、高校间的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产业高端论坛、专业知识培训、人才专场招聘宣讲会,开展专业人才技术职称考试等形式,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拓宽产业发展渠道,充实产业人才储备,推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21、鼓励广告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广告企业参与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我省广告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优化我省广告产业结构。
22、营造良好的广告竞争秩序。继续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和百姓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低俗不良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广告业步入又好又快发展轨道。
六、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
23、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形成文化产品交易、文化艺术交流和产业开发密切结合、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基地。依托我省科技和教育资源优势,利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加快发展有巨大潜力的动漫、文化产品物流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高新文化产业。以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知和动漫产业园为依托,大力培育、扶持软件设计、电子出版、网络游戏、卡通制作等产业,打造动漫研发、制作、运营和衍生产品开发的产业链,提升附加值。
2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形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物流形式。支持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广告会展以及设计、动漫、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25、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对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它文化团体,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市场拓展服务,农民创办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和文化旅游服务企业,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申请直接登记。允许农村书屋、农家文化大院等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
26、鼓励文化企业向外向型发展。对与省外、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办文化企业的,积极提供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指导服务。对我省文化企业跨省、跨地区异地独立创业或与外地企业合资合作发展的,积极帮助协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积极参与筹划并大力支持我省文化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文化产业项目推广,扩大我省文化产业影响。
七、强化市场监管,为文化产业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27、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对文化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不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一般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诫,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8、加强文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加强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促进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29、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依法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省文化事业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