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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加强统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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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加强统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州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依法统计加强我县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将《统计法》和统计基本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进一步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和应用统计数据的能力。

(二)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加强对投资、服务业、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业等重点专业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法管理,加大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做到“应统尽统、统必合规”。统计、法制、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处分力度,切实增强统计工作的社会敬畏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

(三)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加强统计分类制度管理,由县统计部门统一对外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县统计部门备案,避免出现政府各部门“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各级会议、文件、考核、评先、晋级、奖励、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中,凡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正式或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制度,企业做到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严格实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违法信息纳入相关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等直接挂钩。

(五)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全县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对新增入库企业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在入库后15天内以县统计局名义下发《县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确认双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县统计局下发的统计事务告知书后,应依法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认真履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各项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和统计调查活动。

三、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各乡(镇)、部门、企业事业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置专门的统计工作办公室,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辖区(单位)统计工作;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1-2人,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报县统计局备案;在城镇社区、工业(产业)园区要确定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作为统计员负责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作为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

(二)严格统计从业准入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统计队伍建设,凡涉及报送统计报表的都必须遵循“有岗有证”原则,设立统计岗位,依据《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规,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推行统计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持证统计人员必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乡(镇)、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调查。各级统计机构要组织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及时做好各类统计资料的电子和书面归档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上报、交接、档案管理和工作责任等制度。全县“四上企业”必须按《统计法》规定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设立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乡镇统计工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并要有一名副乡(镇)长分管统计工作,乡(镇)统计基础建设要达到“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有资格、有计算机)要求,明确村(社区)要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按年度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工作日志台账》,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性,实现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州、县、乡镇、企业统计信息网络与国家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全面实施统计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网上直报的时效与质量;要完善政府统计信息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推广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广泛利用信息化手段增强统计能力、扩展统计服务功能、提高统计服务效率。

(五)构建统一的基本名录库系统。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坚持“先入库、后有数”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共建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向县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统计部门依据有关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月度、年度调查单位审批入库申报组织工作,加大“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个转企”工作力度,统计局要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收集把关,确保符合规定的调查单位按月度、年度及时申报审核入库;全面推行农村统计网上直报,确保名录库向乡(镇)、村(社区)推进,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更新、动态维护。

四、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工作机构。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设置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依法依规提供和统计资料。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有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本系统统计资料前,应与报送县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县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与县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依法使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和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五、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乡镇、本部门统计工作,关心统计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办公条件、业务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努力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能。

(二)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统计经费保障,保证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周期性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经费,将统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县统计局负责该“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要加强乡镇、企事业单位依法统计、统计基础和统计规范化建设、统计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制度、统计服务等各方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