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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第三产业统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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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第三产业统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客观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服务业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乡镇(办事处)之间、部门之间进展不平衡情况仍较突出,现有统计方法、统计基础、统计能力还不能适应“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为此,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尽快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努力推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考核评价。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其结果纳入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和区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也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业统计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服务业统计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及经验,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

(五)加强综合管理。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修订完善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扎实推进统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六)强化部门统计。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部门全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二是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三是负责本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和限额以下抽样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四是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的行业综合业务报表和行业相关统计数据。

(七)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统计部门与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的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制订部门间服务业统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着力推进服务业统计资源互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重复调查、数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分送区统计部门。

三、进一步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创新

(八)创新制度方法。针对服务业统计的重点难点问题,创新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要重点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专业市场、旅游休闲、文化娱乐等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民间金融、总部经济等新业态、新行业的统计方法。

(九)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召开区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交换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十)拓展监测领域。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统计分类标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十一)健全统计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实现区、乡镇(办事处)、社区(村)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好社区(村)、中介机构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二)完善工作保障。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相应机构,充实并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资格,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十三)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证名录库及时、完整、准确,编委办、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单位名录信息;工商、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并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十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十五)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区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十七)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区统计局会同区发改局制订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实行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十八)提升统计人员素质。统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十九)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区统计局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月度、季度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分析材料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二十)本意见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区统计局将配套制订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服务业统计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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