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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
1.统计范围。
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具体为: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共涉及14个门类、45个大类,198个中类。
2.调查对象。
在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行业的法人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其他行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和全部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见附件1)。
(四)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规模。
金融保险等执行特殊会计制度的行业以及统计部门已经在开展统计调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报表除按照原有制度继续实施外,均应实施服务业报表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数量,全市全面调查单位5000家,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5000户,以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五)落实服务业统计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分步推进、集中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协同实施。
1.统计部门。
市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的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提供统一的数据网上直报平台,协调、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
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统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调查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2.行业部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对下级部门开展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适时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评价(见附表2、3、4)。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统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调查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当地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其他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六)服务业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全面调查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年报制度,一年调查五次(可根据需要调整调查频率),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和全年,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和次年2月20日前。
抽样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法人和个体经营户)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一年调查四次,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照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统计部门GDP核算和各类监测评价涉及的资料,有关部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基本单位名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为保证单位名录适时、完整、准确,编委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名录信息应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联网前按月将新增、变更、核销的单位(个体户)名录信息(地址、电话、税收等)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供给本级统计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积极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三)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好社区(村)、中介机构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五)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六)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参加统计会议、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及时上报。
(七)规范统计资料。各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不一致的,应当与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进一步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重点产业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见附件2)落实好服务业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适时开展商贸、金融、物流、信息、科技、旅游、文化、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产业统计监测。
(二)拓展统计监测区域。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机制,开展服务业聚集区发展监测,在推进五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聚集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中央商务区、产品交易区、现代物流园区、信息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科技教育园区、休闲旅游度假区、精品商贸零售街区等八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见附件3)。
(三)创新统计监测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型服务业业态统计,逐步开展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组织开展总部、创意、网络、会展、商务、楼宇等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见附件4)。
(四)完善综合监测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季(年)度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发展综合监测评价制度,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分析和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统计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服务业调查中心等机构建设;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处室和分管领导,根据工作任务配备专兼职人员,报统计局备案;各乡镇(街道)要确保1人以上专兼职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保持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接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县(市、区)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由市统计局修订完善后另行下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机构也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