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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统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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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统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服务业倍增目标,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监测发展进程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但由于服务业统计刚起步,因此还存在统计调查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基层统计调查网络不够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不够全面等问题。同时,统计对象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日趋增多且频繁变动,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改进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和预算管理的原则给予安排。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

(一)健全统计网络,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1.进一步充实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统计局按每500个限上统计单位标准配备2名专业统计人员,配备负责限下单位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专业统计人员1名。

2.进一步充实镇(街道)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根据提出的“各镇(街道)按每50个限上统计单位标准配备1名专业人员,限下单位和个体户抽样调查按每20个样本户配备1名调查员的标准配备统计人员”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梧桐街道配备服务业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名,濮院、崇福、振东新区不少于2名,其他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随着服务业调查单位的增加而增加。

3.进一步充实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和服务业调查单位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专业人员。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服务业单位应统尽统

1.进一步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商、地税、国税、质监、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抓齐抓全服务业法人单位,重点把新增的限上服务业单位及时纳入日常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

2.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在社区(村)。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统计部门根据社区(村)服务业统计的工作量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

3.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工商部门要做好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规模较大的服务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帮助企业减少现金交易比重、提高银行转账交易比重,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三、强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统计局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对部门及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和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负责组织本行业统计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按要求向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素质。统计局应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确保服务业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至少每年参加1次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法治意识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统计局、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统计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四、改进方法,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水平

(一)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统计局要着力改进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为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提供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加强现代商贸业、休闲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等服务业重点行业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并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评价。

(二)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统计局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拓展工作内涵,创新调查方法,完善指标体系,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公布的时效性,积极开展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做好月度、季度的分析和信息提供工作,为推进服务业发展和绩效评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