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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信访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访调联动”工作的重要性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访调联动”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民生突出问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加强“访调联动”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上来,以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有力的举措,不断开创“访调联动”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访调联动”工作
(一)目标任务
信访人诉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建立“访调联动”机制,力争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实现全县信访问题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制度
一是排查预警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基层信访工作的优势,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县每月开展信访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信息互通制度。县、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之间,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统一组织稳控工作;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信访部门每半月将中央、省联席办交办的信访积案和市、县重点信访事项通报给调处中心,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三是工作例会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与信访部门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交换调解和信访工作有关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当地调处中心应及时调处。四是会商会办制度。调处中心参加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为“访调联动”的重要工作内容。调处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联动范围
信访部门移送调处中心的纠纷范围:(1)信访部门受理应由调处中心管辖的民间纠纷,可直接转交同级调处中心;(2)信访、调处部门协商列入调处中心受理的信访事项;(3)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直接交由调处中心牵头调处的信访事项。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调处中心受理范围:(1)依法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2)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不服的;(3)其他不宜由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
(四)联动程序
调处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相关的人员为“访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日常调处中心管辖处理的信访案件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1、县信访接待中心移交给同级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应填写《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经县信访接待中心负责人审签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同时告知信访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调处中心对移交来的信访件确定受理的,应在接到案件材料15日内立案并反馈给县信访接待中心和信访人。县调处中心采取直接调处或分流至相关乡镇调处中心调处。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接待中心。调处中心确定不予受理的,在接到案件材料15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接待中心,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2、调处中心受理的由信访接待中心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人民调解和信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处中心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在组织调处时,信访部门应指派人员参加。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到期未能调解成功的,调处中心应引导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并将相关材料及未调解成功的情况说明,在调解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反馈给信访接待中心。
3、调处中心在受理按“访调联动”程序转交的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反馈给信访接待中心,并由信访接待中心按普通信访事件程序处理。
4、在“访调联动”日常工作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访矛盾纠纷,或是党委、政府指派的历史遗留、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涉访矛盾纠纷,由县调处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三、落实有效措施,形成推进“访调联动”工作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加强“访调联动”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要加大工作推动和措施落实力度,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访调联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调处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要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对接工作,调处中心对移交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法进行调处,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调解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访调联动”工作的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促进“访调对接”工作的规范运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司法局和信访局作为“访调联动”工作的实施单位,要全面负责对县、镇两级调处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在“访调联动”工作中要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为目标,以预防、调处、化解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为重点。要建立考核奖惩联动机制,将“访调联动”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评和县信访目标考评体系。要鼓励人民调解员主动领办各级联席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对“访调联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成功调处各级联席办交办的信访案件的人民调解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访调联动”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