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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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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街):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经区二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以来的离任村(含未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下称“居”)干部有关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以后离任的村(居)干部,分别执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1、月定补。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实行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75元/月;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90元/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为405元/月。

月定补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月定补从离任村(居)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发放,至去世次月停止发放;达到月定补发放年龄条件、但仍在岗位上的,待离任后再予以发放。月定补对象其任副职、委员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补贴。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副职或任正职累计年限不足9年的,根据其任职年数,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按其任职时间,2006届以前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2006届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600元,副职每年补贴480元。2013年村(居)换届选举以后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1000元,副职每年补贴900元。

一次性补贴在村(居)干部离任后予以审批、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二、对村(居)换届选举期间离任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副职干部,按实际任职年数,执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具体标准为:分别按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副职的实际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

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三、对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给予相应提高。

对原有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提高100元/月·人,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75元/月、390元/月和405元/月。提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经费来源按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镇(街)财政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停止办理养老保险

对实行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居)干部,不再给予缴交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原缴交的农村个人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1997年以来离任的、符合享受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村(居)干部,在尚未享受补贴之前去世的,由其家属代为领取一次性补贴。

2、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前离任的,纳入离任村(居)干部保障范围;集体资产改制后离任的,按社区居委会退养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

4、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原领取一次性补贴的,重新任职后如果符合月定补条件的,可改为月定补,但原领取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应相应折算为月定补金额,相应延后发放。

5、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贴(补助)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6、对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清理问题,按执行。

7、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由村(居)干部个人申请,经村(居)党组织和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执行。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共同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上述部门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