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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省市直属驻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科学健康运行,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满足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社区(村、居)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建成70%以上农村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2012年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80个。
二、建设和运营标准
坚持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利用集体(个人)的空置房屋或闲置建设用地等资源,经权属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改建或规划新建。选址上尽量选在人口密集地区,与社区(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和卫生站(室)等公益设施相邻,便于资源共享共用。室内的配套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居住无障碍设计要求。其建设和运营标准如下:
1、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消防安全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2、在市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并领取证书。
3、门前悬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识;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使用服务面积和日间托老床位分别达省标准;有与功能相配套的办公、活动和服务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档案橱、电脑、电视、固定电话、健身器材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或老年餐桌;有医疗服务人员,或与医疗卫生服务站(室)签有上门服务协议。
4、由村干部或专职老龄协会会长任中心(站)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名、兼职服务人员若干名,并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服务和结对帮扶义工队伍。
5、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与社会为老服务力量签定的服务协议;对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有完善齐全的台账资料。
6、服务范围广,享受经常服务的对象人数月平均在30人以上。
7、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正常,服务项目齐全,服务方式灵活多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8、建立应急求助服务系统,有专用的固定求助电话和移动求助电话,服务热线24小时有人接听办理。
三、政策扶持
1、对新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贴建设资金1.8万元,补贴办法按《2012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正常开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营经费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贴列入市、镇(区)年度财政预算。各镇(区)和所在村(居)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
2、专职管理人员由各镇(区)老龄委从退休干部、社区、村(居)离岗干部、退休教师中选聘,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提倡选聘身体健康、热心老龄事业的人员,经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兼职服务人员优先选用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低保人员和有志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5060”人员,鼓励志愿者和义工积极参与。专职管理人员的补贴可以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解决,并按照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服务人员补贴由管理人员按实际服务类别和工作量定补。
3、服务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市场价定价,并适当优惠设价。对符合政府提供无偿、低偿服务条件的对象,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适时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4、积极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同等享有建设和运营补贴。鼓励企业、单位、个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运营经费渠道多元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按居民用户标准收费,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四、推进措施
1、营造社会氛围。各镇(区)、社区(村、居)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力量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级老龄委和基层老年协会组织要引导老年人的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支持和引导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相关服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老龄、民政、财政、老干部、教育、卫生、广电、电信、水务、供电、司法、住建、国土、消防、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居家养老服务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督促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各项资金拨付到位、硬软件建设到位、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保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正常运营。各镇(区)、社区(村、居)要对辖区内居家老人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3、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考核结果列入镇(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并纳入镇(区)分管负责同志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重点考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到位情况。各镇(区)要加强对各中心(站)服务质量的监督,确保每季度检查一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督查,并通过实地考察、入户调查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