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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油烟扰民问题,营造舒心、舒适、舒畅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城市管理理念,部门联动、加强协作,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整理,着力解决噪声油烟扰民问题,提高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打造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助推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
二、工作分工
(一)噪声扰民问题处置
1.夜间施工噪声。夜间22︰00至次日早晨6︰00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噪声扰民,有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未经审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责任部门:城管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建设局)
2.娱乐场所噪声。歌舞厅噪声,由城管部门牵头管理,公安、环保、工商、文化等部门配合。酒吧噪声扰民,由公安部门牵头管理,城管、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卫生局)
3.门店户外设施噪声。门店户外设施噪声扰民,由城管部门牵头管理,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从严处罚。(责任部门:城管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
4.加工店噪声。主要指铝合金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棉被加工、食品加工等各种加工店在加工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加工店噪声扰民,由城管部门牵头管理,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从严处罚。(责任部门:城管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
5.变压器噪声。变压器噪声扰民,由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属地镇(街道)、城管、环保部门配合。(责任部门: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属地镇(街道)、城管局、环保局)
6.民宅、商家、早晚锻炼、音像噪声。主要指居民在家娱乐、商家广告宣传及市民早晚锻炼产生的噪声扰民,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城管、环保、工商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
7.夜宵摊点产生的噪声。主要指夜宵消费者在用餐时产生的嘈杂声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城管、环保、工商、卫生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
8.机动车喇叭、夜间货车噪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劝导,严格执行城区机动车禁鸣、货车禁行限行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此类噪声扰民,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责任部门:公安局)
(二)油烟扰民问题处置
1.无营业执照、无排污许可证的店家油烟扰民,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城管、卫生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工商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
2.有营业执照但无排污许可证的店家油烟扰民,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城管、工商、卫生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城管局、工商局、卫生局)
3.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齐全的店家油烟扰民,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环保、工商、卫生部门配合。(责任单位:城管局;配合部门: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处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推进,市政府成立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城管、环保、公安、工商、建设、卫生、质监、文化、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城管委办公室合署办公。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实现噪音油烟扰民问题长效化、制度化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切实加强此类问题处置管理的工作力度。
(二)强化前置审批
对有可能引发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的新申报审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众参与制度,并实行前置联合会审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经市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存在问题多次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办理执照或年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处罚力度
对存在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依法实施管理,并加大处罚力度。凡经劝导教育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四)强化联合执法
在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的实际处置过程中,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举报投诉的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置,联合执法,确保问题及时处置到位。
(五)强化监督追责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处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确保处置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监察部门要对把关不严、擅自审批引发有关问题以及推诿塞责、处置不力造成重复投诉的责任部门或个人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