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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城乡社区建立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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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城乡社区建立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集约土地、集聚产业、集中居住、集合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镇为主体、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牢固树立“以中心城市的标准建设小城镇”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小城镇空间布局,整合资金资源,强化规划引导,依法拆旧建新、完善功能配套,妥善安置农民、提升环境条件、促进和谐稳定,着力民生改善,着力形象提升,全面加快推进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原则。坚持“三规合一”,依据《市村镇体系规划》和各镇小城镇总体规划,对需要异地搬迁进社区的村(居),进行摸底调查,依据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小城镇镇区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合村并点,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促进人口向城镇转移。

——统筹安排原则。小城镇建设要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与镇中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迁户并村、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与体现城乡一体的新农村空间布局规划、体现现代文明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体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建设规划相结合,加强资金整合和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政策配套、市场运作,促进互利共赢,鼓励农民进市区、进组团、进镇区、进社区。

——政策创新原则。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制订计划、分批实施”的要求,注重改革创新,突破体制束缚,积极探索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意见,加快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坚持尊重客观规律,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不急功近利,不搞形式主义,把保障群众权益、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规划修编,引领城镇社区建设

要牢固树立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现代性、生态性、前瞻性和科学性理念,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落实到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市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年12月底前要编制完成11个镇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相衔接,根据区位、资源、产业等特点,进一步优化功能分区。

各镇(街道)要澄清辖区内所涵盖村的数量,按照镇区、产业聚集区和主要道路两侧村庄分类进行统计。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规划确定每年拟启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对于已经启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拟启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都要分阶段明确具体任务,科学编制规划,制定推进时间表,分期分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12年拟启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要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通过评审。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既要考虑与城镇的产业配套、设施衔接,也要着眼于接纳周边村融入,一次性规划到位。要严格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城镇建设,提升城镇品位

发展楼宇经济是打破土地制约瓶颈、提升城镇品位、增强综合功能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环境、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抓手。各镇(街道)要本着计划安排、奋发有为、适度超前的原则,努力提高楼宇的规划设计档次和建设水平。要立足高标准、高境界,大视角、大手笔的“两高两大”理念,超前规划,打造发展高地。建设一批独具特色、风格鲜明的智能化、现代化写字楼、酒店、商贸楼等。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楼宇项目建设,对按期完成楼宇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的,在土地拍卖收益、收费、税收等方面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创新服务机制,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理念,营造宽松环境,促进楼宇项目建设。以发展楼宇经济促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市场的形成,带动周边信息、金融、餐饮、购物等企业聚集发展,建设功能良好、配套齐全的新型城镇商圈。2012年,克井、轵城、承留、思礼、坡头等镇要建设不低于7层的楼宇20栋以上。

按照现代化小城镇建设要求,突出抓好道路、绿化、供热、供气、供水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围绕“五个一”提升城镇功能,配套商贸、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各镇要建设或改建一个大型的购物广场或便民超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一个星级酒店,一处开放的休闲公园(面积不小于30亩);要建设一处农贸市场,一个镇级幼儿园。围绕镇区关键节点建设,抓好综合提升。各镇要实现有一处靓丽的镇区入口,一个标志性建筑物,一条特色商业街,一片美丽的镇区夜景。

(三)建设新型社区,促进人口集聚

以“改善人居环境、集聚城镇人口”为目标,积极对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进行大规划、大建设,对镇中村进行大改造、大提升,促进镇村繁荣和民生改善。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制订计划、分批实施”的原则,先行安排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的村、对组团及项目区内的村、对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用地区域村、对镇区、迁户并村区及土地三项综合整治的村进行整合搬迁。在镇区或镇区周边,选择合适地点建设一批新型农村社区,实现小城镇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的有机统一。要重点做好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吸引人口向镇区集中。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高标准,每个社区内要建设一个综合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可综合设置社区管理中心、标准化卫生所、便民服务超市、计划生育室、社会保障室、警务室、档案室、文化活动室、人民调解室、公共活动中心等。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可建设小学、公交站、农贸市场、配电房、养老院等。要积极推广代建、统建和自建等多种模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代建、统建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同意。

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主导土地、主导政策、主导拆迁”的原则,对镇中村、商业街区打破地域界限,统筹规划布局,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型社区,加快镇中村改造步伐。加大拆除力度,拆除镇中村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对老街道实施“穿衣带帽”彻底改造,做精沿街立面,强化综合整治,美化靓化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形象。2012年,要启动坡头、思礼、轵城等3个镇中村改造项目,在镇区开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10个以上,新增住房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镇区人口2万人以上,带动全市城镇化率增加1.5个百分点以上。

(四)强化运营管理,提升城镇形象

坚持以中心城区的标准管理小城镇,以推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为核心,以建立高效的城镇管理体制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为举措,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提高居民素质为根本,推进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镇集中开展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活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充实各镇城管、环卫、园林、市政管养队伍,完善职能,健全制度,制定落实城镇管理、园林绿化、门前三包、城管执法等方面综合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强化激励机制,使城镇管理手段法制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精细化、管理目标长效化,全方位提高城镇管理效能,实现“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拔高城镇形象。2012年,每个镇要开展一项以上“国家级生态镇”“国家卫生镇”“文明镇”“省级园林镇”等创建活动。

三、政策扶持

凡在小城镇、组团新建的新型农村社区,一律停止单家独院式住宅的规划建设和审批,全部推行多层、小高层、高层楼宇建设,统一实行单元式住宅社区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以以政府为主导,实行代建制,可以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建设,也可市场化运作,招商引资进行建设。

若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3%(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由市政府投资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

若利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府每年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标进行分解,各镇按要求进行建设,最大户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面积。

若进行市场化运作,每个项目的安置开发比例不得高于1:1.5。

(一)土地政策

1.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要符合市域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等,并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

2.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国有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原村(居)建设用地在地面附着物清除后,由政府组织复垦或盘活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置,若涉及征用时,不再对原村(居)进行补偿。

3.凡在小城镇、组团等规划区内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建设用地可按有关方式予以供地。

4.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可利用已批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二)税费减免

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缴纳外,其它由本市收取的(不含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墙改基金、工程质量监测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本方案下发之前已缴纳相关税费的,不予调整或退还。

(三)产权办理

1.以国有出让形式供地建设的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住房,可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在小城镇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住房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民住房,参照保障性住房予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如上市交易,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按照基准地价的5%依法补缴该房屋分摊土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及相关税费后,允许上市交易。

3.以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供地在小城镇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住房,可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得上市交易。

(四)拆迁补偿

对于需要异地搬迁进入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农户,原则上实行“一村一策”,对搬迁农户进行合理补偿。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及附着物,一般采取货币补偿和住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价格由镇(街道)和被拆迁人共同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拆迁公告时周边同等结构房屋现时价格评估确定。

1.对主动拆迁进入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农户,按原房屋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先拆迁后安置的村(居)民需租房时,按每户每月700元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到社区安置房交房之日。

3.搬家费按每户1200元进行补助。

对原村(居)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原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用房、其它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五)住房安置

1.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各镇(街道)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最小与保障性安居房面积相一致。已建成的保障性安居房可用作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安置。

2.每人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按“40+10”执行(即每人按市政府公布的安置价享受40平方米,同时每人还可按政府公布的成本价再享受不超过10平方米),户型内其余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鼓励农民入住高层、小高层,对选择高层、小高层住宅的农民,原则上每人按当地政府公布的高层或小高层安置价享受50平方米,户型内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4.对安置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的住房特困户,经所在村(居)和镇(街道)审定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住房按最小户型安置。

5.夫妻一方符合安置条件,其家庭在外人员每人可按成本价享受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在被拆迁村建房的外村人员,参照拆迁评估中的货币补偿和住房安置进行。

7.在对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住房进行建设的同时,还要按照社区规划,配建一定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资金支持

1.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资金可整合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迁户并村资金、危房改造资金等,统筹使用;

2.可通过村集体或开发商自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银行贷款、拍卖社区商业用房、对冲拆迁补偿款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筹措;

3.每年从全市商服用地及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数量资金,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金,形成长效投入机制。

(七)待遇扶持

1.凡进入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入住的农民,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力。

2.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金额及方式由当事人和镇、村、组协商确定。

3.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可自由选择参加新农保或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4.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均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5.新型农村社区农民有5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和奖扶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

6.对进入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入住2年以上家庭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村的失地农民家庭的义务兵发放非农《优待安置证》。对持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统一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政策。

7.新型农村社区“五保”对象按城镇“三无”人员予以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工作程序

(一)确权登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结合工作重点,科学安排,明确目标,分轻重缓急对需要搬迁的村(居)进行摸底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集体资产、农业生产设施、承包地、宅基地、房屋产权等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果应与被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由镇(街道)负责在各村(居)予以公示。对确权登记结果提出异议的,要进行二次确权、公示。公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再擅自搞任何建设。

(二)公告

公告包括拆迁补偿方案和房屋安置方案公告。各镇(街道)要紧密结合有关部门,拟订拆迁补偿方案和房屋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两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妥善予以解决。

(三)签订协议

拆迁补偿方案和房屋安置方案后,各镇(街道)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搬迁村、组代表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拆迁方式、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村(居)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签字同意后,由各镇(街道)以文件形式呈市政府报批。

(四)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由搬迁村所在镇(街道)统一组织,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由群众自行拆迁。对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拆迁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居民回迁

安置房建成后,经规划、国土、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相关手续。搬迁村原所在镇(街道)要统筹、协调做好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安置房选房方式由村(居)决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抽签过程应由公证机构公证。选房结束后,各镇(街道)应将选房结果、余房情况等予以公示。

五、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农村社区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服务协调,加速项目推进。各镇(街道)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整合镇一体办、村镇办等,健全领导机构,充实领导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落实责任。市、镇、村三级要细化责任,坚持工作分解到位,奖惩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统计部门要建立起具有特色的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统计评价体系,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把“软指标”变为“硬要求”,扎实推进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市、镇政府对确定的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制定考核细则,一月一考评,一季一奖补,半年一总结,通过现场会、奖评会、观摩会进行督促、检查、奖惩,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每季度对各镇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力度大、建设速度快、效果突出的镇进行表彰奖补;对工作不力,项目推进差、变化不明显的镇进行追究问责。年终根据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台账完成情况、建设管理效果和综合考核情况,评选出小城镇建设先进镇7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先进镇、街道7个进行表彰。

(三)加强政策扶持。今后三年,每年市政府都将安排一定额度(按每年计划确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基金,形成长效投入机制。财政、发改、国土、交通、电力、通讯、水利、林业、教育、卫生、民政、文化等部门都要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投入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各镇(街道)要从根本上破除体制障碍和约束,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自觉地向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的生活,真正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实惠和好处。

(四)充分发动群众。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关键是要做好发动群众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变政府推动建设转化为群众自觉建设美好家园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进一步做好启发、引导群众的工作,通过政策倾斜的引导,典型示范的引路,身边人的引领,使他们认识到建设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是改善农村生存环境、维护农民长远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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