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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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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安排,现就我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中央的一项重大部署。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利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和谐为目的,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三)适用范围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我市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里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里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四、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考核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

(一)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市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委、市政府决定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市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

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要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与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的联系与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一是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做出判决、裁定前要委托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开展审前调查,作为量刑参考。二是适用非监禁的案件在判决、裁定、决定公开宣告时,可以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派员参加。三是对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被告人、罪犯宣告判决、裁定之后,要及时将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罪犯交给社区矫正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社区矫正机构及公安机关。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已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回访考察,对在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较好的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建议,经查属实的,可以依法减刑;对于在矫正期间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收监改造。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要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或保外就医需要转院治疗的,需经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初审,报公安机关及市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二是看守所对留所执行人员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前,要征求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意见。三是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和审前调查。四是公安机关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公安派出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做好接收工作。罪犯报到时,派出所应会同司法所向罪犯宣读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登记手续,采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脱管倾向或不回原籍报到的,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其脱管失控。对脱逃下落不明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组织追逃。六是派出所要与司法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共享。

(二)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创建总体规划

各乡镇街、各部门在开展“法治”创建中,要注意搭建适合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活动平台,增强他们的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要全面落实“法治”创建规划和“联村包点一助一共建法治农村”实施意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法治”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通过创建活动,逐步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三)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市民生总体规划

民政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财政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协助作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帮困解难及相关政策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帮教服务。

要大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及我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