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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现场会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将实施了50多年的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特殊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高度重视。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的总体要求
一是服务机构网络化。以市救助管理站为依托,各乡(镇、街)要成立救助分站,指定专人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村(社区)要建立救助服务点,形成市、乡(镇、街)、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网络。
二是救助工作社会化。各乡(镇、街)、村(社区)要组建救助管理服务队伍。建立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建立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现代救助体系。三是救助方式多样化。各乡(镇、街)、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
三、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社区救助提供组织保证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一项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运作,为开展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为此,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求各乡(镇、街)、各村(社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人员,确保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健全制度,完善网络,为社区救助搭建基础平台
社会救助是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开展社区救助工作,必须使救助成为一种制度。依据民政部颁发的《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救助管理制度》、《救助接送制度》、《救助安置制度》、《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绘制了《救助操作流程图》,各乡(镇、街)、村(社区)要将这些制度装订成册,并张贴上墙,使社区干部和居民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强网络建设,在乡(镇、街)建立救助管理分站,在村(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点,在重点路段设立爱心救助岗。通过抓街头、堵源头,实现三级网络盖到头。村(社区)要精心编织社区监护网,社区救助网,社区安置网三道救助网络,达到网络救助无盲点,家庭监护无流失,社会安置无反复。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为社区救助营造良好氛围
社会救助是一种关爱性救助和无偿性救助,它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社会救助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的义务,公民的义务。要通过召开动员会、报告会、座谈会、发放传单、办板报、画廊,在电视台、电台举办专题节目等形式,对救助进社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要利用公开栏开展“五个公开”,即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流程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责任公开。通过宣传动员,使社区干部和居民提高对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社区救助工作。
(四)明确原则,依法施救,为社区救助统一操作规范
1.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对因灾、打工无着、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解决食宿的救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后,为其提供救助。
2.特殊对象的救助。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市区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直接护送至市中医院;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舒榆精神病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市中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市卫生部门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前往医院审查辨别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出具救助证明,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报请市财政部门核拨,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承担,承担有困难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3.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返乡的车票;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方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居住地或当地救助管理站。
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送当地福利机构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死亡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村(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市救助管理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如发现外籍人和港、澳、台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告知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求助。
(五)明确职责,协同作战,为社区救助健全工作机制
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涉及社会多个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区参与、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市救助管理站、乡(镇、街)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救助服务点进行指导、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要根据本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费用。对精神病院、福利院接收受助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弃婴追加收养人员生活经费,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经费拨付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开通危重病人救治绿色通道。负责协调定点医院无条件接收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负责,不符合条件的由其亲属或单位负责。确实无法收取的,由救治医院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费,经卫生、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维护救助管理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幕后操纵乞讨活动的人员。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将从事卖唱、强讨强要及14岁以下的流浪儿童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被遗弃的婴幼儿应立案侦察,查找其生身父母。确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可确立弃婴弃儿,由公安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后移交救助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同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智残人员,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交通、铁路部门:在公路客运、铁路客运站所管辖区域内,工作人员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同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流出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乘车便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如需要在繁华路段、车站、路口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的,应无偿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劝诫在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强讨强要人员;对街头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护送其到指定医院治疗,并通知救助管理站。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其所承担职责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各乡(镇、街):负责指导、监督救助分站和村(社区)救助服务点有效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村(社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条件的,特别是老幼病残人员,应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负责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曾受助的人员再次流浪乞讨。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居民盲目施舍。
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全市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