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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我县城市建设品位,打造最佳人居环境,实现国家园林县城目标,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现就我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特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区开发规划设计在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同时,要报送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即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与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审查、同时审批。对小区绿地率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严格把关,新区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5%,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旧区绿地率不低于35%。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依山就势,规划方案未批准之前,开发单位不得改变原有地形地貌,擅自推山填土。
二、为确保小区绿地率,提倡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储藏室,确因地形限制的,也只能朝一边设计门洞。同时,要合理利用架空层组织视线通廊,造就景观效果。
三、小区住宅设计要美观、大方,提倡楼梯口门楼采用外凸形式,建筑设计上要考虑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安装美观,要先行预留安装位置和各种管线孔洞,小区要有防火、防盗装置,采用智能化管理,原则不得安装室外防盗窗网,确因需要的,应安装在玻璃门窗内,以确保整个小区整洁、美观。
四、小区绿化应按人均不少于1m2标准设置集中公共绿地,房前屋后宅旁绿地要见缝插绿,提高小区绿量。植物配置科学合理,乔、灌、花、草齐全,品种丰富,层次分明,做到四季常绿、四季有花、四季有景,并应安排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树种应多样性,以本地树种为主,胸径在12cm以上的树木密度为10m2一棵以上,部分树木胸径必须在20cm以上,所有树种都必须带冠移栽,填土确保饱满、自然。绿化建设应依山就势,满足美观要求,还应根据需要,满足遮挡、防噪音要求。小区绿化投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应达到以下标准:房屋销售均价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的,绿化建设投入不得低于房屋销售总额的5%;房屋销售均价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下的,绿化建设投入不得低于房屋销售总额的3%。
五、各小区要按规划要求设置庭院灯、射灯、草坪灯、地灯等装饰灯,庭院灯间距为50m,部分景观灯根据美观需要结合公共绿地安装,单元楼道内应设置信报箱和信息栏,小区指示、警示牌应文明用语,体现人文关怀。
六、小区建设要功能齐全,设施到位,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场、停车库)按户数每户5平方米标准配置,其中地面停车泊位数量按住户数的10-20%配置。按照地面种植草砖、地上栽乔木原则建绿色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大于150m。同时,按照小区规模安排幼托、管理房、小卖部、医疗室、早餐店、公厕和会所等公建。
七、小区内雨水、污水应布局合理,确保通畅,并采用雨污分流,污水采用无动力无害化处理装置。果壳箱提倡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两种,按照间距50m设置。
八、小区内电力、电信、广电等各种线路应地埋,电缆交接箱,箱式变压器等应结合绿化,尽量隐蔽设置。
九、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要将卫生、绿化、设施维护等纳入管理范畴。
十、对已开工尚未完工的住宅小区,要按照本规定要求拿出景观规划整改方案,并于八月二十日前报建设局审查;对已完工但未验收的住宅小区,要采取垂直绿化、拆墙透绿等方式提高绿量;对无法达到绿地率要求的住宅小区,要易地补足。
做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是每个房地产开发商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广大市民的迫切需要,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开发单位要认真按照本规定,抓好落实。局属各部门要加强督促和监管,对小区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立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我县住宅小区建设高标准、高品位,实现我县国家园林县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