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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审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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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审计工作意见

各社区、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加强对太湖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用的透明度,根据《省内部审计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规范太湖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凡太湖街道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性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及部门均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对象为单位审计和个人审计:

1、单位审计

(1)社区及下属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

(2)街道直属集体经济组织;

(3)行政事业性拨款、差额拨款的单位及部门;

(4)使用集体资金进行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单独出审计意见);

2、个人审计

街道各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主要领导的任中及离任审计。

二、审计的任务和内容

1、主要任务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摸清家底,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审计监督的内容

(1)国家财经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3)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增值情况;

(4)建设项目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决算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5)民主理财及其公布、公开情况;

(6)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7)财政拨款、拆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对主要领导干部任中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另加如下内容:

(l)任期内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2)任期内净资产变动情况;

(3)任期内社区级可用财力变动情况;

(4)任期内一、二、三产业发展情况(经济总量、引资办企业、投入等);

(5)任期内群众收益分配变动情况;

(6)任期内社会事业建设及社会保障情况;·

(7)个人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街道审计组和审计工作人员审计的职权和程序

1、审计的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资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5)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2、审计的基本程序。

(1)由街道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对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党工委向财政所下达审计指令,财政所按指令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3)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作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必要时审计小组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跟踪审计;

(4)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应当征询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征询意见之日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组将征询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街道行政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报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6)落实整改情况,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的组织和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林烽任组长,纪工委书记谢立华任副组长,成员部门有纪工委、监察室、财政所、农村工作办、重点办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财政所,由财政所所长何志宏任办公室主任。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街道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注重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街道纪工委、监察室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指导督促和上下沟通,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财政所作为审计工作的专业部门,要抓好审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审计岗位职责和制度规范,按照街道的要求,调配好审计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活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农村工作办公室要针对街道各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要求,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分析,提出强化审计监督的建议意见,并配合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搞好内部审计。各社区、直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审计组执行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有关当事人的审计任务,以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对街道部门审计工作,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室会同街道财政所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