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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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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意见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

为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变化,切实做好资金要素保障,进一步激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鼓励和扶持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

1.企业以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及场外市场(含新三板、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托管挂牌交易(以下简称场外挂牌)为目的,在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需要优化股权结构进行的收购、兼并、转让同一控制人及相关股东的资产或股权时,实施的涉及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资产(土地、房产、设备、股份等)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和股权转让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缴后由财政全额补助给相关纳税主体。

2.企业以IPO及场外挂牌交易为目的,在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净资产评估增值和关联企业注销等产生并缴纳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缴后由财政全额补助给原企业全体股东。

3.企业以IPO及场外挂牌交易为目的,在并购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办理房产、土地等资产过户手续时,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免缴。

4.企业以IPO及场外挂牌交易为目的,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将税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依法纳税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纳税主体,IPO兑现时间为向证监局申请办理辅导备案手续后,场外挂牌兑现时间为向相应的备案机关报送挂牌备案资料并受理后。

5.拟境内IPO或场外挂牌企业与相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支付前期费用,制订相应工作计划,即进入上市轨道或场外挂牌程序后的当年至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年,以进入上市轨道或场外挂牌程序前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地方留成部分为基础,年环比增幅超全市税收平均增幅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逐年度补助给企业,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境外IPO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

以上1-5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对企业的IPO或场外挂牌前期工作经费分阶段给予适当补助。境内IPO或场外挂牌项目,凡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财政均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国内IPO企业,首次完成上市辅导并通过验收的(以收到省证监局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并在相应交易所挂牌的(以收到中国证监会批文和完成交易所挂牌仪式为准),财政给予企业80万元奖励,另募集资金每亿元给予有功人员2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以收到相应机关备案正式文件和完成相关交易机构挂牌仪式为准),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境外IPO企业,已向相关交易所申请上市的(以收到该交易所受理函等证明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正式挂牌后(以收到该交易所同意挂牌等证明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境内IPO在通过辅导验收或境外交易所受理函后重新转报场外市场上市的,按场外市场上市标准奖励,之前的上市过程奖励超过场外市场上市奖励标准的部分退还市财政,主观因素三年内未能最终挂牌的退还全部过程奖励。

7.企业以发行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和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在融资资金到帐后给予所发生中介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引进创投风投资金,根据引进资金规模及性质给予奖励,上年度应税销售1亿元及以下企业给予风投资金入帐额的5%奖励,其它企业给予入帐额的1%奖励,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非工企业减半奖励。上市入轨企业引进的PE资金不在其奖励的范围之内。

9.拟上市(含场外挂牌)企业的全员参保和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本市最低标准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鼓励引进非本地上市公司股东到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并转让限售流动股,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两种奖励办法由转让股东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是地方留成全额奖励给限售股转让个人,在兑付奖励时缴纳奖励资金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95%(总额的38%)直接奖励给限售股转让个人。外地公司将企业注册地迁至减持限售股,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由本市培育的上市企业股东减持限售股时必须在本市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转让交易,如发现在市外开户交易的,将取消市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优惠,已享受的优惠根据流失的税收量,给予全额追回。

12.对企业在IPO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镇(区、街道)经上市办确认后,市政府对有功人员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按照年度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含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境外上市)10万元的奖励资金,拨付给上市办用于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13.直接融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优先列为本市重点项目,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14.拟上市(含场外挂牌)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5.拟上市企业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和无违法证明手续等方面,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16.企业在IPO、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享受的各种政府补助和奖励,由市政府借给企业,企业在成功上市或挂牌前不得分配给各纳税或受奖主体,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方可进行分配或用于支付上市费用和技改投入。三年内未能上市的,经上市办确认为企业主观原因的,由市政府向企业全额收回所有补助和奖励,非主观原因的经上市办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1-5项涉及的税收奖励不列入各镇(区、街道)财政体制收入结算。

17.本意见中的拟上市企业(或入轨企业)是指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支付首付费用,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18.本意见的兑现程序。由拟上市企业统一向市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由上市办牵头核实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上市办于每年12年20日前将当年需要奖励的税收总额报市财政局。

19.本意见未尽事项,且确属企业上市需要解决的个性问题,由上市办牵头协调,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形成协调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本意见自2013年起施行,由市上市办、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之日起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