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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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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监管工作意见

为增强全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并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三)严格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情况时,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取消享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等情况之一的,提请上级部门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四)优化服务。各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已经认定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和管理,引导企业以提升创新能力为核心,不断加强研发能力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对于尚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要帮助其深入领会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育计划,使其尽早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