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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工业强县、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镇企业稳步发展,提升企业的品牌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设立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资金来源:
由镇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
二、奖励基金用途:
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奖励企业及经营层管理人员。
三、奖励种类及标准:
本奖励种类分工业企业和建筑装饰企业两类。
(一)工业企业
1、基数: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奖励标准:
(1)达到基数奖励1万元。
(2)增值税101-200万元,所得税51-100万元,奖留镇财力的30%。
(3)增值税201万元以上,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奖留镇财力的50%。
(4)招商引资企业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年度内,执行招商引资政策。
(二)建筑装饰企业
1、基数: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基数。其中:漆桥公司880万元、第九项目部32万元、天龙公司32万元、108工程处32万元、李新民工程处32万元、109工程处20万元、环达公司34万(含环昊公司)。
2、奖励标准:
(1)规模奖:达到基数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税额(不含市场以外)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5%奖励。
(2)对超基数部分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财力的40%奖励,环达公司超基数部分按原协议执行。
(3)创收奖:对企业从市场以外的建筑装饰收入回本镇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可按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财力的50%奖励。
(4)质量奖:对创“鲁班奖”的企业(不含参建项目),除县财政奖励外,镇财政另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奖励操作
各企业在次年1月份凭上年度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财务报告向镇财政所提出申请,镇财政所根据企业申请与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镇政府批准,由企业开具收据,报领导审批后一次性进行奖励。
五、奖励基金的用途
以上奖励基金30%直接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管理层,其中奖励法人代表部分不超过直接奖励基金的50%。其余70%部分留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扩大再生产。
六、企业纳税额
不包括教育附加及各项基金、福利企业退税、税务部门稽查的税款不计入当年纳税额,凡享受县财政奖励的奖励项目,镇财政不再重复奖励。
七、本办法一定三年有效,即2010-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