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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工业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工业企业投入的奖励力度,促使工业企业不断地加快发展,实现2011年全镇工业纳税销售翻一番的目标,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规费奖励
1、现有企业年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综合规费按3‰征收;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综合规费按2‰征收;年销售超过1亿元的,1亿元以上部分免收综合规费。所有应奖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2、新办企业的综合规费,从投产开票之日起,按年度实行一免二减半。
二、纳税销售奖励
全镇2011年度工业企业纳税销售收入比上年度每新增1000万元的奖5000元(新办企业除外)。
三、有效投入奖励
1、对没有新增用地的工业企业的奖励标准:2011年度有效投入达100万元,设备(不含汽车)和技术投入部分按1%给予奖励,厂房投入部分按0.5%给予奖励,
2、新征用地工业项目的奖励标准:按有效投入(包括土地、厂房和设备,土地部分以土地证面积为准)的3.5%给予奖励。
一次性新征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有效投入的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10亩以下的奖励年限不超过1年。有效投入的奖励依据凭有效票据确认。
对已征地但一直没有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已享受过土地优惠的,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四、税费贡献奖
对本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排名前三位,且缴纳的税费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按所得名次,分别给予奖励。
五、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镇政府负责解释。获得镇级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市级奖励。原我镇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