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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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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台创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扶持企业股改上市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意见所称股改上市企业,是指列入我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股改上市企业”):

(一)在锡山区注册登记(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经营主体注册在锡山区);

(二)有明确的上市目的地,企业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且基本符合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三)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首期费用,中介机构已完成尽职调查和上市可行性分析,并已制定改制上市方案和时间表;

(四)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在锡山辖区内。

二、扶持政策

(一)股改上市企业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操作境外上市过程中,因业务、机构、资产、股权和财务重组,涉及区内企业变更登记,办理税务、房产、土地、商标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邮政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资产)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工本费,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二)股改上市企业为了满足境内外上市条件,需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只要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镇两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安排。在按国家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保障外,工业用地可按最低保护价出让。属于本区地方政府留成的契税、净出让金等,在企业上市后二个月内,分别由区、镇两级财政补贴给企业。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以完成改制前一个会计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定比基数,给予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1.改制当年给予30%的补贴;2.企业完成改制后报证监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保荐机构出具同意保荐上市意见书,当年继续给予30%的补贴;3.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后,向国家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的,再继续给予30%的补贴;4.以上当年剩余的70%部分补贴待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兑现;5.企业上市后二年,给予其新增(以上年度基数为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间接或直接到境外上市的境内主体,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对股改上市企业实施鼓励资助

1.企业完成改制,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奖励10万元;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奖励2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奖励2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可在IPO申请材料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一并奖励。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者,根据私募融资额进行奖励。其中私募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私募融资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50万元;私募融资额1亿元以上,奖励80万元。

3.企业成功实现境内外挂牌上市,根据IPO募集资金额进行奖励,其中一次性募集资金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1~2亿元,奖励80万元;募集资金2~5亿元,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5~10亿元,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三、操作办法

(一)区股改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请,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推荐,区发改局审核认定的办法择优选择。由企业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所在地政府的推荐意见,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董事会相关决议、与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师、律师)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支付中介机构首期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券商制定的改制上市方案和时间表。区发改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对上述条款所提扶持鼓励对象的确定、补贴和资助金额的界定,每年年终由区发改局提出,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兑现。

四、有关要求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企业上市作为重大事项,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股改上市企业应坚持正面指导,加强教育监督,保持经常沟通。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要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从而在全区上下形成强有力的企业上市领导组织和工作体系,确保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原锡山区政府文随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