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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环保型企业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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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环保型企业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和环保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指标及管理工作程序》有关规则,决定先行试点、分步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跨越,由被动还账、末端治理向企业主导、源头预防转变,由重发展轻环保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双赢共进转变,由浅层面的围追封杀治标向深层次各个工艺流程的节能减排治本转变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企业自觉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大力增加市民生活幸福感和舒适度的重要基础;是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必然要求。通过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树立一批发展模式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进步、节能减排达标、环境整洁优美,企业与周边环境、周边单位、周边居民协调友好的典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题活动

1、制定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按照学习提高、自查反思、环境整治、革新改造、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规划设计,量化任务,细化目标,靠实责任,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企业领导、科室、车间、班组,并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抓指导、抓督查、抓落实。

2、学习教育。编印专门学习资料,采取读书自学、播放音像、专家讲座、专题讨论、骨干发言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企业领导、管理干部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吸引全员参与,使其在学习中深化认识,在认识中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提升意识,进而引导教育职工深刻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职工打造企业强势品牌、重塑社会形象、培育核心竞争力、聚集文化软实力的责任性和紧迫感觉,强化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3、自查反思。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骨干自查反思、召开会议建言献策、邀请周边企业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座谈、邀请业内专家会诊、向周边企业单位、居民和服务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参观考察市内外优秀企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对创建活动的意见建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反思本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反思本企业资源是否循环利用、清洁生产是否开展,反思生产工艺设计、原辅材料运用、主要产品包装、经营销售环节和企业“三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找准差距,弄清症结,广纳良言,理出对策,为集中整改提供依据。

4、环境整治。制定详细规划,列出形象进度,开展企业内部和周边环境全方位的综合整治活动,对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进行全面整治,对机器设备、配套设施、厂容厂貌、围墙道路进行亮化、绿化、美化、硬化,并确保“三废”治理达标,环保设施稳定运转,企业面貌焕然一新。

5、节能减排。广泛组织科研人员、技术骨干、技工能人开展技术攻关、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小发明、小革新、小创造,提高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的能力;发动全体员工开展杜绝跑冒滴漏,自觉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两油、一斤煤活动,使单位产品水耗、电耗、能耗、物耗普遍下降,控制在同行业领先水平,确保资源材料消耗、清洁能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三废”综合利用等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时建立健全核准复查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能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创建企业真正成为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的表率。

6、管理创新。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为目标,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料配置、包装耗材、商标图案、广告策划、营销过程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以人为本和节能环保理念,展示企业信誉、技术实力、品牌定位、文化内涵和竞争优势,力求出精品,精心打造优质品牌。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和循环利用、资源再生、清洁生产培训活动,植入最新管理理念,将节能环保和“减量化、循环式、再利用”意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并转化成全体员工的自觉实践行动,努力打造效益领先、管理先进、环境友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的一流企业。

三、创建标准

1、求实创新,经营理念好。

2、环境优美,厂容厂貌好。

3、达标排放,环保治理好。

4、节能减排,企业管理好。

5、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好。

6、守法遵章,环境意识好。

7、文明和谐,内外关系好。

8、持续发展,综合效益好。

(以上8个好的具体内容依据《验收标准》进行)。

四、申报审批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1、市直管辖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1)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申请表;(2)创建工作总结;(3)展示创建过程和主要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所管辖范围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的创建情况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市、区)环保局分别通过“环境友好网”和新闻媒体通告,公示10天。

4、经公示没有问题投诉或有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报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作出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决定。

五、命名复查

1、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经审定的企业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并在市政府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会议上颁发证书。

2、获得“环境友好型企业”荣誉称号的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1)优先推荐党委新闻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2)优先参与“文明单位”、“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等评优树模活动;(3)优先支持享受“绿色信贷”,优先安排环保专项治理资金。

3、“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每年申报、验收、评定、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巩固创建成果工作抓的不紧、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重新创建。对已经创建命名但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停产、破产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