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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全市工业发展“四年倍增计划”的力度,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投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微型企业数量众多,是我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群体。大力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是支持创业和就业、培育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有效的资金支持是中小微型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成长期短、信用积累不足、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缺少可靠抵押物等因素制约,融资难始终是制约中小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之一。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微型企业面临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助推中小微型企业良性发展,对我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稳中求进,稳中求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一)鼓励发展专业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特点,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专门部门或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各基层商会与金融系统合作,为中小微型企业量身打造个人集群信用融资项目。
(二)扶持发展中小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引进和设立股份制中小银行、村镇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中小银行机构要坚持“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增加服务网点,强化服务功能,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较好地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坚持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的原则,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费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
三、鼓励创新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方式
(四)实施信贷资金专项切块支持。全市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对小型微型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量的倾斜力度。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农信社、村镇银行要加大对涉农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当地涉农小型微型企业。
(五)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微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同时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
(六)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扩大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中小微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融资。
四、不断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七)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要大力支持我市优质中小微型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股权融资。
(八)积极推动债券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在债券融资发行过程中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九)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探索组建全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试点推行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中小微型企业,有效破解我市民间资金投资难、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积极搭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增信。以市企业联合会为基础,强化服务职能,引导和鼓励会员企业通过抱团增信、联保互保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
(十一)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园区内或市企业联合会会员企业出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协会内中小微型企业的承贷主体,负责协会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受理、调查、评审、申报及贷后管理、收贷收息,对经营不善的受贷企业实行资产托管。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低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提升担保能力。加大整顿力度,促进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理顺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关系,推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设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形成的代偿给予一定的补偿。
(十三)培育组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诚信执业、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中介机构备选库,以规范中小微型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提高中小微型企业信息质量,确保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评审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资料。
(十四)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指导与对接。定期举办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产品推介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等,指导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活动。定期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与中小微型企业对接。
(十五)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各类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对接全省、辐射全市、互联互通的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中小微型企业与银行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的有效对接,扩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的覆盖面,提升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质量。
六、不断优化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十六)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制度。要针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特点,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制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导向作用,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机制,以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八)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探索构建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扩大现有征信系统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增加中小微型企业信用。
七、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考核奖励政策。对金融部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奖励。
(二十)构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统筹安排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把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优先纳入支持范围,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制订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组建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对区域内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