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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业治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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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业治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吸取台州路桥、湖州德清铅酸蓄电池企业引发周边群众血铅超标事件的深刻教训,消除环境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政府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含铅合金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含铅合金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铅污染较其它污染,防治难、危害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置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社会稳定。铅酸蓄电池企业作为铅排放主要行业,数量多、分布广、环境影响十分敏感。从近期环保部门组织的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初步查明我区现共有3家铅酸蓄电池企业,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铅酸蓄电池企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企业在采用熔铅浇注和外化成工艺生产时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铅烟、铅尘、硫酸雾没有得到有效收集处理;企业规模小,实际产能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含铅危险废物没有进行安全处置,存在严重环境风险。各乡镇(街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上级党委、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事关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清全面彻底整治铅酸蓄电池行业,严防发生公众血铅事件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全面彻底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

一是从5月16日起,各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力量配合环保、卫生、经贸、安监、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铅酸蓄电池企业无一遗漏的地毯式再排查,尤其要重视排查无证、无照、未经环评的“黑企业”,确保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作坊)均纳入检查整治范围。通过排查,严防停产、停建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恢复建设;严防转入地下非法生产;严防跨行政区域转移非法生产。对纳入检查整治的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逐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对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对列入整治的企业,均要有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监督员,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按“八个一律”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即:对未经发改、经贸、安全、环保、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职业卫生防护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各乡镇(街道)汇总排查企业名单,并于5月25日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环保分局(整治办)。

五是从6月上旬起,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我区要做好迎检工作。

三、做好全面整治相关工作

一是各有关部门对关闭铅酸蓄电池企业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乡镇(街道)要妥善安置好停产整治尤其是关闭企业的职工,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对整治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该追究企业主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对经济赔付、资产处置、改造搬迁、兼并重组、职工安置等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三是因卫生防护距离不合规定停产整治,卫生防护距离内公众有体检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应有序组织体验;

四是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企业以及周边群众诉求或上访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切实做好一旦发生血铅超标事件应对以及预案制定工作;

五是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科学分析说明人体血铅超标的原因、污染途径等。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相关预防和治疗知识。

四、明确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卫生、监察、经贸、工商、安监、供电、质监、建设、农业、人劳、信访、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含铅合金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实行统一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环保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铅酸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管,做好职业卫生防护相关工作;对达不到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济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确定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铅酸蓄电池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质监部门负责无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查处,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电力部门对违法铅酸蓄电池企业,根据政府要求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人事劳动、建设、农业、法制办、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协同作好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相关工作。

五、加强责任追究

一是漏查违法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由此引发血铅超标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停产企业整改不达标、擅自开工的,要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擅自同意开工的,要追究该企业联系人及监管员的责任;

三是出现血铅超标事件后,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是提请上级党委追究该地方党委主要责任人责任。

四是信息不及时上报,甚至瞒报的,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是对发生血铅超标事件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生态乡镇称号“摘帽”或停止评选两年,当年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否优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