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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及时解决企业厂房产证办理的历史遗留问题,经二〇一二年县政府第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企业厂房产证办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证办理问题
1、对于按规范要求建设完毕,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允许进行土地分割登记。县国土部门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分割登记办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2、对于少供多用的(即验收测量后的超面积问题),如果超出部分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超过面积在10%以内且面积少于3亩,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直接补交出让金后发证;超过上述标准的,各有关部门及时帮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超过部分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后采用挂牌出让。
3、对企业用于生产的厂房已经全面建成,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用房未建设,造成整个项目的容积率未达约定标准的,不追究容积率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同意先发证。项目尚在建设中需要分期验收或延期验收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对用地单位加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项目的建设。
4、对于无任何用地手续的企业违法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按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罚款标准:占用非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
二、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1、对于厂房位置与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不相符的,包括位于规划中的绿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六大类用地。按类别进行处理:对原已办理工业用地手续,现因规划调整改变用地性质的,而且该区块近期暂不实施项目建设,在保持用地性质不变和企业承诺同意需发证部分建筑物今后无偿征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办证。对未批先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符合《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已取得用地手续地块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条件的,企业承诺新批建筑物今后无偿征迁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企业厂房位于蓝线控制范围内的(即溪流、河道控制范围),在水利、环保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不影响防洪、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及保持用地性质不变、企业承诺同意需发证部分建筑物今后无偿征迁的,允许企业办理房产证。
3、对于未批先建的(即建设手续不齐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先依法进行处罚,按照“园区内1元/平方米、园区外5元/平方米”标准处罚,先办理土地使用证,再按照“房屋安全质量检测→实地测绘→消防初步判定→规划许可补办→规划核实→消防相关手续→办理房产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补办。县建设规划部门提供全省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中介机构名单。
对于绿地率达到10%的免缴绿化易地补偿费。
4、对于土地合法建筑部分少批多建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安全条件的前提下,且相邻无争议的,给予办理。消防验收达不到要求的,消防部门帮助和督促企业提高认识,整改落实到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办理。
三、其它问题
1、对于企业厂房移位问题,如果属于园区内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测量放样误差等原因造成的,经国土、建设等部门确定后,无相邻纠纷且不侵占第三方利益的,给予办理产证。对未建成厂房的,亦给予办理土地相关变更手续。
2、对于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条件下(原国有划拨土地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准许企业土地和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时,费用按规定予以优惠。兼并企业按原审批方案继续实施的,或需变更设计的,已付费用不重复收取。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资产(股权)需要分离并购重组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商登记已作更名的,同意其产权证相应作变更登记。
3、具体操作问题。产证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实际办理不仅仅只局限于以上问题,对于所有申请办证者,直通办先统一受理,能办理的直接由各部门办理,不能办理或需要进一步研究,汇总后提交县企业直通服务平台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研究决定。
本处理意见仅限于解决企业厂房产证办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如果有违法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