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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牢牢把握“保增长、抓转型、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强保障”这一主线,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不同规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500万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不同行业、区域和不同企业规模的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五年缴足。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在准入条件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分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县(区)企业,可冠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可冠“”名称;由拥有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0万元;从事文化、教育、旅游、农产品加工和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或外向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5人降低至2人。
3.扩大股权出资的范围。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允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5.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信贷评估、贷款程序等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6.鼓励民间资本创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注册、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信用担保,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
7.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立1年后,经自愿申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可增资扩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对业绩良好、合规经营的优先推荐申报村镇银行,尽早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如今后上级出台相应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8.扩大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激活静态资本存量,放大股权出质融资的功能。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资本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规模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境内外融资。引导企业积极股改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需补办房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费。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切实改善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境外融资有关外汇管理的服务。
三、积极扶持个体户、私营初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10.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推动家庭工业提升发展。组织家庭工业领头企业考察发达地区市场需求,承接加工产品,成熟后带出一批家庭工业企业。推动大企业与相关联的家庭工业相对接,外地企业或市场与本地家庭工业相对接,鼓励大型企业与家庭工业企业开展配套协作,开展“传、帮、带”,促进家庭工业向专业化、协作化生产发展。
12.积极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3.降低初创小企业创业成本。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股权出质免收登记费用。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14.放宽网上经营条件。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15.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除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积极贯彻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市科技创新投入、工业发展资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为区域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的培育。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享受市科技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7.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经技术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案免征营业税,对一个财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全市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该地区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每只商标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19.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把发展中介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着力提高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模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咨询类、鉴证类、评估类、担保类、类等中介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资质。
五、建立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个体私营企业人文教育素质提升“1+3培训工程”(人文教育实践工程与高级经理特训工程、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每年选择一批个体私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国内外大专院校参加学习深造,组织经营者外出考察取经,加快创建企业家俱乐部。鼓励各类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至该年度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21.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对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本年度年底。
22.缩小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自2008年度企业年检开始,除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3.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诚实经营、公平竞争,走敬业、诚信、守法的发展道路。加快建立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和制约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予以倾斜,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24.本文件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