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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减排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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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减排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全县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的奖励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热电企业35吨以上锅炉建设炉外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0%以上,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成后的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的,“十二五”期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热电企业建设脱硝工程的,参照执行。

(二)企业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淘汰拆除或实施煤改电、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每蒸吨(60万大卡)2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锅炉(含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设施改造(必须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布袋除尘器),脱硫率达到6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用污水治理、中水回用、脱氮等技术改造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六)列入2010年污染普查动态更新统计名录的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脱硫、脱硝等工程措施,经验收认定,其减排量在扣除减排任务后,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按原排污权交易购买价的1.5倍予以回购。

第(五)、(六)条政策在验收兑现后,按削减后总量核定其排污总量。

(七)加强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设备款的50%(环保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的“三同时”项目除外)。

(八)强化环境整治,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区域性污染防治、环境整治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九)推进工业污泥(不含危险固废)规范化处置,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业固废处置企业按规定每处置1吨工业污泥补助20元,每个处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力度,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排污指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清洁产业,进一步提高排污权利用水平,有效降低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加强经济综合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实现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明确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强度必须低于行业平均排放强度15%以上;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标准要求。除热电企业外,禁止新建燃煤蒸汽锅炉和燃煤导热油炉;原则停止批准建设新增用煤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按1:1.2比例落实燃煤削减替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限制准入区原则停止新、改、扩建有生产性废水的排放项目。

(三)各镇(街道)引进或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水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除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外,必须在本辖区内关闭或淘汰上述同类重污染企业,实现同等量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重大项目可通过区域平衡解决。

(四)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企业实施关停、外迁或采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其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按排污权交易指导价由政府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开展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收入中列支。

三、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强化部门责任

1.县环保局: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并制定每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收集减排台账资料,检查、督促和验收工业减排项目;分解落实镇(街道)污水入网量任务,加强对未入网单位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热电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达标排放;通报各镇(街道)生活污水入网进度、原煤消耗量。

2.县经信局:负责清洁燃料推广,优化燃料结构;加强对重点耗煤企业的煤耗控制,淘汰落后燃烧方式;会同环保部门分解落实镇(街道)煤耗控制任务,确保全县燃煤用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以内;开展煤耗控制形势季度分析。

3.县农经局: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完成每年度农业污染减排工作计划,完成减排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维护和长效管理,下达各镇(街道)养殖总量控制任务,确保全县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以内;控制农用机械使用数量,淘汰落后机械;每半年向县减排办报送镇(街道)畜禽养殖总量控制进度情况,开展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季度分析。

4.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根据上级要求按计划淘汰黄标车。

5.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减排任务测算、减排项目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6.县住建局:负责建成区内小区的雨污分流,加快建成区生活污水入网进度,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7.县水务集团:负责一级主管网、二级支管网和泵站建设任务,实施重点区域管网扩建工程,全面提升污水输送能力;指导和验收镇(街道)、开发区支管网建设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工作;每月向县减排办报送各镇(街道)污水入网量和新增生活污水入网量;每年对全县具备入网条件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名单。

(二)实行“一票否决”

1.各镇(街道)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取消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一等奖资格。

2.全县未完成年度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集团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3.全县未完成年度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取消县农经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4.全县未完成年度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县环保局、经信局、统计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5.全县未完成年度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取消县公安局当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优资格。

6.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的所有项目,同时计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在出具各类银行贷款、企业评优评先、上市核查等环保核查意见时予以一票否决。

(三)严格考核奖励

1.对完成生活污水入网量、原煤消耗控制限额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限额任务的镇(街道),按评分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评选第1名为优秀,第2、3名为良好,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完成全县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给予县住建局和水务集团一定的奖励。

3.对完成全县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的,给予县农经局一定的奖励。

4.对完成全县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给予县经信局一定的奖励。

5.对完成全县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给予县公安局一定的奖励。

6.对完成全县减排任务的,给予县环保局和统计局一定的奖励;单项次任务未完成的,酌情扣奖。

7.每年评选污染减排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意见由县减排办负责解释。